案例介绍
在江苏的常州,19岁的女生小芳因为白天的工作劳累原因,晚上在出租房早早的就睡了觉,但她睡觉通常有个习惯,那就是开着灯睡,而在当时又是炎热的夏季,因此小芳觉得太热了,就顺便把门也开出一条缝。
在几天下来,也没有什么事情发生,于是小芳就把门缝开得更大了一些,以便外面的风能够吹到里面的自己。
然而,也正是在这个举动让小芳遭遇到了意外。在某天的深夜,邻居蒲某刚刚外出办事回到出租房,来到小芳家门前,便发现门开着一半,于是他走上前去查看。
他以为小芳还醒着,于是就提醒了句“你的门没关”但芳某并没有回应,而蒲某靠近之后,发现她已经完全睡着了。
睡着的小芳但身穿薄内衣,还是让蒲某心生邪念,他觉得芳某不关门,还穿那么暴露,不就是在勾引他人吗?
想到这蒲某更坚定了自己的想法,于是兽性大发的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蒲某一溜烟就跑了,此时的门几乎全开着,这让另一个邻居邹某也看到了芳某的身姿,床上的身影撩动了邹某,他走到了小芳床前正打算行不轨之事,可谁知此时小芳突然醒了过来。
小芳看到窗边站着的陌生人后拿起枕头就丢了出去,邹某也是被此情景吓得扭头就跑,事后知道了自己身体情况的小芳立马报了警,经过警方的调查,最终以强奸罪逮捕了两名罪犯邹某和蒲某。
法律分析
在整件事看来,蒲某和邹某趁人熟睡,实施强奸的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妇女意愿,因此在法律上也要负有相应的责任。
但关于违背妇女意愿还有几点要说,在司法实践中,性交行为、强制手段和“违背妇女意志”这三者,“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如,有性交行为,强制手段,但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则可能是特殊嗜好的性交行为,不一定是强奸;没有性交行为,有强制手段,并且违背妇女意志,则可构成强奸罪未遂等。
没有性交行为,没有强制手段,但违背妇女意志,则可能是女性在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发生的强奸罪未遂。
因此,“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所在。对于邹某来讲,其实是有目睹蒲某强奸的行为的,但他选择再次对其实施犯罪,这就构成了轮奸的行为,只不过两人没有合伙。
但只要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行为人可以重复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权益,即轮奸行为。轮奸不仅严重侵害女性的权利,而且社会危害极大,对此,我国也把轮奸规定为强奸的加重情节,予以严厉惩罚。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二人以上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行为人,在仅有一人强奸既遂的情况下,其余行为人也“既遂”,成立共同强奸,符合强奸加重情节的要求。
在轮奸情节的基础上,再依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意志以外原因未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也要对轮奸结果承担责任。
即认定为轮奸情节,在轮奸的量刑基础之上,再根据主、从犯处罚。即在犯罪构成认定轮奸为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综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认定轮奸行为。然而,也有一些否定者认为强奸犯罪属于特定的行为犯。
强奸行为在实质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的实行行为必须由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完成。按照传统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认定方式定罪处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主张对二人以上共谋强奸仅有一人得逞的情形,以既、未遂区分对待,即仅有一人得逞的情况,不构成轮奸,只成立普通的强奸罪,按照强奸罪的既、未遂处罚即可。
但邹某已经是属于实施成功的犯罪,因此也不存在第二人未得逞的情况判定。总的来说,女性不关门、裸睡都不能成为他们犯罪的理由,但女性也更应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尤其是单身住户,更应该提高警惕,以免再次发生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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