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一觉醒来,曾经火爆全网的车展名人“条纹哥”,凉了。
“条纹哥”是最近频频出现在国内多地车展现场,身着蓝白条纹T恤的一名江苏男子的昵称,这名男子在车展上因以奇怪眼神凝视女模特而备受全网关注。
随着“条纹哥”在网上人气的不断高涨和粉丝数的增加,很多车模也与之产生交流,甚至有“不被条纹哥凝视过的车模不是好车模”的说法。
在11月18日的广州车展现场,也有诸多车模也和“条纹哥”互动、合照 。
正当“条纹哥”的凝视事业蒸蒸日上之际,他对女车模的“视奸”行为自然也遭到诸多非议。
11月21日,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下属商业模特委员会表示,“条纹哥”的行为属于低俗炒作,违背了时尚行业的高雅格调及公序良俗原则,“条纹哥”已被平台封号。
说心里话,我对这个所谓的商业模特委员会的声明是颇不以为然的,虽然“条纹哥”的行为显然是为了炒作流量,但是“条纹哥”在车展上既没有寻衅滋事,也没有做出什么猥亵下流的动作,仅仅是“凝视”女车模,怎么就成了“违背时尚行业的高雅格调及公序良俗原则”了呢?
时尚行业有没有高雅格调暂且不论,就算有,被凝视后怎么就会变成“三俗”格调了?
难道时尚行业的格调就像量子物理的光一样,具有不可观察性?
有人认为,“条纹哥”的行为让男性凝视具象化,属于对女车模的“视奸”行为,算是一种“隔空猥亵”,所以违反公序良俗。
作为一名资深LSP,我早在多年前就办理过“隔空猥亵”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着丰富的经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隔空猥亵”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或者中介,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这类行为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秘、犯罪成本较低以及网络传播的快速与无限放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持久和严重。
“隔空猥亵”确定入刑,是司法机关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而做出的特别规定。
“条纹哥”的凝视行为,显然不属于”隔空猥亵“。
至于是否属于“视奸”行为,如果“条纹哥”的凝视行为发生在普通公共区域,对一般女性“眼神杀”,那显然是一种不得体的不雅社交方式,甚至能构成一定程度的性骚扰。
但是,在车展这样的特定展示区域,男性对女车模凝视,如果没有其他低俗动作的话,我认为属于车模应当容忍的合理社交,而不能认定为“违背了时尚行业的高雅格调及公序良俗原则”。
女车模工作的一部分,不就是为了展示美好吗?为什么要拒绝凝视?
我甚至认为,”条纹哥“就像蜡笔小新一样,以他肆无忌惮的率性,表达出成年男性对美好女性的渴望。
这种情感共鸣,才是”条纹哥“在网上爆火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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