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小兵
电动车为了躲避急转弯的货车紧急刹停,结果导致电动车上搭乘的乘客摔伤头部不幸身亡,交警因为双方没有接触判定电动车司机全责,司机不服起诉了大货车方。11月24日,记者获悉,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该案,判决货车司机承担30%赔偿责任。
电动车为避让大货车摔倒,致一人身亡
2023年8月,杨某骑二轮电动车搭载他的父亲杨某某出门了,他们路过一无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恰好遇到一台大货车从右侧急速驶出,杨某为避免碰撞,赶紧刹停电动车。没想到电动车摔倒在地,杨某某的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该路口无信号灯,大货车司机王某驾驶大货车通过路口右拐弯时未打转向灯、未减速让行,保持快速行驶状态;而受害人杨某某未佩戴头盔。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未按规定载人及超速行驶,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王某无责任。
对此认定,杨某不服,他认为是大货车未减速在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0万元。
王某及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公平合理,两车并未发生碰撞,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大货车方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全案案情划分侵权责任。
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王某驾驶车辆经过事发拐弯路口时,未开启转向灯,也未减速注意行车安全、礼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杨某为避免两车碰撞而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致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之一,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注意观察左右来车、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受害人杨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杨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也与其摔倒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有一定关联,可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酌情核定: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杨某某自负10%的责任。因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等险种,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50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可能不予采信
法官介绍,根据道交法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划分侵权责任。
本案中货车驾驶员王某驾车经过无信号灯且无交通警察指挥的十字路口时,既未减速,也未开启转向灯,更未礼让直行车辆,存在明显过错;虽然两车未发生碰撞(接触),但王某的过错行为与杨某紧急刹停电动车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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