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司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兰某,男,广西桂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14********。
对当事人兰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进行立案。2023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兰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司罚告〔2023〕第6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兰某提出书面意见不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19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07刑初443号刑事判决,判决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兰某对该刑事判决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刑终32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7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刑终32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兰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兰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9月14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韦某勇、兰某提起公诉
2019年5月13日,原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韦某勇涉嫌受贿,原广西桂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某涉嫌受贿一案,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韦某勇、兰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韦某勇利用先后担任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案件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家属巨额财物共计人民币209万元;被告人兰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转自: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
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保护伞”被逮捕 与一律师均涉受贿罪
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韦某勇(正科级)、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霄涉嫌受贿一案,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韦圆勇、兰霄决定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4月12日,南宁市纪委通报三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韦某勇充当涉毒犯罪人员“保护伞”问题。
韦圆勇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帮助毒品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究,私自退回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涉案车辆、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收受犯罪嫌疑人巨额贿赂。2018年10月,韦某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转自:广西纪检监察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司罚决字〔2024〕7号
当事人:官某青,男,山东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2********, 地址:****
经查,2023年3月27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8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官某青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巳生效。以上事实有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
前期,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司罚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官某青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
阅读链接:律师也会构成受贿罪
《律师为何频频被判受贿罪?》,2003年11月13日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1、2024年5月11日,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朱某于2023年2月2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2024年3月29日,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戴某某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2023年12月29日,湖北司法厅官网披露,律师邢某某于2023年7月3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2023年10月18日,北京司法局官网披露,根据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北京安某律师事务所于某某律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犯受贿罪被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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