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1. 孙颖等:建设工程企业内部承包的四条认定标准和三项风险防控制度
内部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给内部分支机构或项目管理团队,主要利用建设工程企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并由建设工程企业承担对外权利义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建设工程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
但实务中多有内部承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建设工程企业或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该等案件中,建设工程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又多以不具备内部承包特征而被否定,最终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两包一挂)关系。在建设工程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被否定后,随之而来的便是管理费、税金、人料机成本等争议的集中爆发阶段。在涉内部承包的争议案件中,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和内部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是核心争议。
本文站在建设工程企业角度,以最大限度防控内部承包风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基于司法裁判实务以及地方法院规定实践,素描内部承包法律特征,塑造内部承包认定标准,揭示内部承包核心风险,提出内部承包风险防控指引,从司法实务中来,到工程实务中去,为防控内部承包风险,解决内部承包纠纷,健全内部承包制度提供素材。
2. 李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要点解读 (附条文对比)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洗钱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 李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以总包合同结算金额作为分包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说起
2007年1月,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由B公司承建某省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包含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钢材、水泥和暂定材料、设备实行可调价格外,其它任何影响综合单价的因素均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第33条约定:“阶段结算加最终结算加最终增减变更费用、价格调整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由造价咨询单位和承包人签字形成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造价公司审核出具报告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送交结算报告之日起40天内)。竣工结算报告经审计部门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确认后,经发、承包方双方签字认可方可作为本工程支付最终价款的依据。”第38.1条约定:“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分包商的相关资质证书且不得违反国家及四川省关于建筑分包的相关规定。”
2007年3月,经发包人同意,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由C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安装工程,安装项目及范围包括: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安装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调价方法按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之专用条款23.2条执行。”第十一条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进度报表,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表后,交付业主,经业主审核后的工程量价款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第十二条约定:“工程款的结算及配合费的收取。(1)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并结合安装现场签证调整为依据进行工程的最终结算。(2)乙方向甲方上交工程总造价(乙方施工范围项目的工程造价)(扣除业主所供主材及设备费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工程税金)的3%作为工程的管理费和配合费。该费用包含:现场安全保卫、垂直运输费、现场水电费、土建配合费等费用。(3)乙方承担300000元的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费用,此费用为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包干费用,在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由甲方直接扣回。(4)乙方自行按相关规定交纳税金或由甲方代扣代缴。(5)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6)乙方对于配合其它各标段专业施工及工艺所需的管道预留、预埋等投标清单中已有报价的,按投标清单报价确定的综合单价计取。如有其它标段要求乙方预留、预埋的按主合同相应条款执行。”B公司和C公司双方还约定,B公司与总包单位A公司之间的总承包合同为该分包合同附件。
案涉广播电视中心工程于2009年11月主体封顶,并于2011年6月经竣工验收合格。省审计厅审计后认定本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送审标段工程结算价应为257,846,728元,其中水电安装工程部分为61,602,147.89元(包含主体建筑外的部分零星土建工程价款总计270,574.11元)。发包人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完毕工程款,但B公司未向分包人C公司支付完工程款,因此C公司将B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该案经历了原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发回重审的二审。原审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C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B公司提起了上诉;在原审二审程序中,D劳务公司以“案涉水电安装工程审计价款中包含D劳务公司的劳务款”为由申请参加诉讼,原审二审法院以原审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中,我们受被上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阶段的工作。发回重审的一审程序中,C公司除原一审主张外就合同外实际施工的部分内容增加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通知第三人D劳务公司参加诉讼,并经审查后再次支持了C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4. 闫丽萍等:关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评价要点及实施的分析
在全球商业环境日益复杂与监管要求不断提升的当下,构建并持续优化一个高效、成熟的合规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启动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工作,旨在实现“五年一轮全覆盖”的目标。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发布《关于开展市管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合规组织架构及职责建设情况、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管理内容管控情况、合规管理运行情况和合规管理保障情况这五个方面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评估。借此,本文着重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怎么评”这一角度,结合中华文化促进会2024年11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原则与实施指南》分析,以解读评价要点和实施方案,旨在实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评价的多维审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忽视美国在全球企业合规管理中的影响力。美国的“长臂原则”意味着,无论中国企业是否在美国境内经营,或者是否与美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甚至是否以美国金融系统作为结算方式等都可能受到美国法律的约束。鉴于此,美国司法部《企业合规计划评估》(ECCP)对中国企业自身合规体系评价也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评价过程中,企业可以借鉴《企业合规计划评估》,关注合规体系是否设计搭建良好、合规体系是否有效执行以及合规体系在实践中是否有效。通过多角度、多维度的评价,有助于公司能够更全面地审视和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业和监管环境。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规性,同时满足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要求。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深入探讨《通知》中提到的五个评估维度,并结合《指南》中的具体评价指标,详细分析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价要点和评价实施方案。
5. 马宏伟等:市值管理新纪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的条文对比与策略透视
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暌违两月,《指引》终于迎来定稿,不仅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更彰显了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决心。
《指引》全文共计14条细则,旨在促使上市公司以强化公司质量为核心,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何有效地进行市值管理,已成为各上市公司亟需面对和解决的关键议题。
6. 马宏伟等: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九):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证券合规风险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笔者团队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上市公司履职合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合规以和证券监管程序解析四个单元,协助上市公司勾划证券合规地图,推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以供参酌。
本文为上市公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属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