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网友咨询:
公司破产程序中,关于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规定?
郑欣娜律师解答: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郑欣娜律师补充: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郑欣娜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顾问事务部副主任,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期间,曾处理多起复杂经济纠纷,为企业和其他客户追回欠款。郑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深得客户和同事好评,曾荣获2018年度盈科全国“未来之星”三等奖、2019年盈科全国“优秀律师”,2023年盈科全国“优秀商事律师”等称号。目前主要服务中小企业。
自从业以来,围绕企业、企业家关心的问题,应邀为多家企业高管、HR和业务人员进行企业用工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的相关培训。同时,郑律师同团队领导和成员一起成功为多家企业提供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知识产权防护、人事用工等方案,为企业腾飞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另外,为更好的满足企业、企业家的需要,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郑律师团队重视风险的预防,将多年诉讼经验揉入服务和培训中,为正处于诉讼泥潭中的当事人提供多方位、多角度服务,不仅停留在诉讼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解决: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管理、债务追讨、应收应付账款管理、与企业相关之婚姻家事纠纷。
专业信条:诚信为本,用专业、勤奋和能力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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