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及《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监视居住的或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会见权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会见往往 贯穿案件始终,大体可以分为 从 「首次会见」、「拘留后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前会议前会见」、「庭审前后会见」 六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会见各有侧重点,下面逐一分析如下:
「首次会见」: 第一次会见 ,是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双方建立初步信任的过程。第一次会见对是否能够确立委托关系,建立双方的初步印象具有关键作用。
「拘留后批捕前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最长为7天,两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说的“黄金37天”。这个阶段,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内心最脆弱的阶段,因此,这个时间点的律师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至关重要。同时,这个阶段,一个重要的工作是做好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辩护意见”,而意见中对于事实与证据的来源,需要通过会见获取,在检察机关推进“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现实意义要大很多。
「批捕后会见」: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说明当下的证据条件满足了逮捕的要求,在“捕诉一体化”的制度下,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成为了大概率事件。这个阶段的时间周期往往较长,以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节点,在这之前的会见,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根据案件发展的方向,寻找取保的可能。
「审查起诉后会见」: 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在阅卷后,要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卷宗证据,并通过会见,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各项证据。这个阶段,辩护律师重要的工作是与本案检察机关承办人进行沟通,将阅卷后形成辩护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如无罪辩护,适时提交“不起诉意见”;如罪轻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提交辩护意见。
「庭前会议前会见」: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是指刑事案件正式开庭以前,法院为了保障庭审效率,组织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程序。庭前会议是否召开,被告人是否参加,都由法院依案件的 具体情况而决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对于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至关重要,且多数情况下法院一般仅组织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无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律师会见,向被告人告知庭前会议的准备情况,并对庭前会议将要讨论的各事项向被告人充分释明,了解被告人的意见。
「庭审前后会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作为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的期待,可能比任何一方都要强烈。在庭审前的会见,核心是围绕庭审展开。对于被告人而言,庭审程序是陌生的,因此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向被告人充分释明庭审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重点。特别是对于庭审发问环节以及被告人的自行辩护环节,进行充分沟通。而后就是通过会见确定辩护观点,辩护策略,同时充分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心理状态。
总之,刑事会 见,是刑事辩护的必经之路,走好这条必经之路,将会为当事人带去更多重获自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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