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同小区的一名业主发生争执,董某竟在200余人的物业微信群里连续辱骂对方……11月25日,阳曲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黄寨派出所依法查处了一起通过微信群辱骂他人的案件。警方提醒,辱骂他人的行为一旦超过了法律的边界,就不仅是嘴上说说而已,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董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11月15日,黄寨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小区微信群内辱骂他,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并依法传唤董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违法行为人董某因与报警人有矛盾,11月12日晚,董某在小区200余人的微信群内,发布了十余条针对报警人的侮辱性语音,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到案后,董某后悔不已,对自己在微信群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近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阳曲县公安局依法对董某给予行政处罚。
“网络无疆,言论有界。”民警提示,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特别是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有度,切莫因一时冲动,为逞口舌之快而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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