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可能并不太熟悉,然而各地区对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的差异正是造成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年限认定乱象的缘由之一。
劳社部发〔2001〕13号依据国发〔2000〕42号、中办发〔2000〕30号制定,为了推进当时市、县、乡机构改革,并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作为处理改革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依据,也是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退休待遇认定文件。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如图所示。
早期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人员中,涉及进入企业的方式是组织批准还是离职、辞职、辞退、除名等,还有就是一次性补贴相关问题。随着有关人员进入退休期,问题焦点转向了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针对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第①条规定,文字采用的是“合并”而非“累计”,合并是合二为一、不分彼此,合并后其原有的连续工龄成为了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第②条规定,采用 “计发后抵减”的方法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封存-上交-归零”,因此即使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上交归零。
因此,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原有的连续工龄”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上交),即退休待遇应执行“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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