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伦理治理的“伦理先行”要求将伦理关口前移到科学研究活动中,突破了科技和伦理二元对立的旧观念。伦理为何先行、伦理何以先行和伦理如何先行是伦理先行的自我规定,对应前两个规定的科学和科学知识的非中立性、科技的双刃剑效应由此成为伦理先行的理论基础。对于生命科学这一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领域,当前最大的伦理挑战是“两用性研究”所致风险。在论证伦理先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文章尝试以研究者等为主体,以“两用性研究”为客体,从承认、预警、保护和平衡的行动准则出发构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伦理先行实践框架以阐释伦理如何先行。
当科技和伦理相遇,有两种先在的立场使本应该顺畅的结合转化成科技中心论和伦理至上论的交锋。不少科学家将伦理规范视为对科技创新的阻碍,而大多数伦理学家则强烈反对科技的傲慢,他们围绕着科技中心和伦理至上互相争论,于是,科技万能与伦理无用、科技致灾与伦理最高这两种科技和伦理二元对立的观念构筑成牢固而坚硬的桎梏,使科技伦理治理曾长期带着枷锁“跳舞”。不能否认的是,科技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价值不可磨灭,而以被动响应为特征的伦理规制在日新月异的科技领域确实具有滞后性。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作为当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领域,同时确立了“伦理先行”等五大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伦理先行要求将伦理关口前移到科技活动的起始点——科学研究中,即要将伦理风险防控的要求从科学研究开始贯穿到整个科技活动中。伦理先行是打破科技和伦理二元对立桎梏的重要理念,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一理念及其应用,本文着力于阐明伦理先行的理论基础,然后尝试借助实例构建伦理先行的实践框架。
一、伦理先行的理论基础
伦理为何先行、伦理何以先行和伦理如何先行是伦理先行的自我规定,其中前两者是探讨伦理先行理论基础的依据。就科技与伦理的关系而言,伦理滞后性的表层原因似乎是由于伦理约束机制的启动慢于科技后果的发生,但从根源来看,伦理滞后性是科技价值中立观念的扩散性影响所致。这一影响的直接结果体现在对科学和科学知识是否价值无涉的认知中,如果科学和科学知识是中立的,伦理没有必要先行,伦理滞后得证合理性。因此,此二者的非中立是伦理先行的根本理由。伦理先行以“先”为起点,但以“过程”为发力点,其内核是一种“全过程伦理”,先行的伦理不仅关注源远,还关注流长,双刃剑效应恰是科技从实验室流出到社会后的基本呈现状态,因而其以对科技应用的反思价值而走入伦理何以先行的理论基础领域。
(一)为何先行:科学和科学知识的非中立
技术是非中立的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关于科学是不是中立的、价值无涉的则一直存有争议。爱因斯坦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这种科学工具论在现在看来已略显陈旧,但其所代表的“科学是中立的”观点却一直循着这条思路发展至今。科学工具论所指向的科学中立建立在科学和技术分工的基础上,这一论调认为科学负责知识生产,技术负责知识应用(今天这种分工界限已越来越模糊),知识生产不能被赋予价值判断,而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却既能向善,也能向恶。这种思路是单向度的,也即科学可以导致技术应用分善恶,而善恶分明的技术应用却不能归咎于其背后的科学研究。这事实上是把价值判断从科学研究后移到技术应用,并且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之间筑起了一条在价值上的单行道。显然,这与科学和技术在现实社会中积极互动的现状是不相符的,因为对技术应用情况的价值反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科学创新的方向。
该思路的最大阻力来自科技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观点,当然也是科学研究的一个固有特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至少有三个指向:一是科学本身的分歧;二是科学家之间的分歧;三是科学证据不足的争议。不确定性是一个动态过程,从不确定走向暂时的确定(达成共识)、又从这种确定产生新的分歧,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之一。无论如何,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是一种认识论问题,其背后是科学家群体的认知局限和研究手段的有限性,所以,如果认为不确定的科学总是中立的,显然就在科学研究中排除了主观因素,但事实是科学家总是要依靠主观判断开展研究,而判断中确实包含价值观。因此,诸如“科学可以提供关于投核弹的后果的陈述,但是它不能判断这样做是对还是错,该判断依赖于政治利益相对重要性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并不总是对的,因为政治利益等外在因素并非与科学和科学家无关,正是基于对政治利益、社会需求或者商业价值等外在因素作出的是非、好坏判断促使科学家做出自认为正确或自认为应该的科学行动。但论证科学是非中立的并不是终点,毕竟科学总体上是一项活动,这项活动包括太多人为因素,而其产出的成果——科学知识是否具备脱离价值而获得中立性存在的可能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最终转化为技术应用的是科学知识。
关于科学知识是否价值无涉,可以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科学知识受不受社会价值的影响,包括其产生过程和最终形态;二是科学知识本身是否蕴含价值,包括其语言上的能指和所指。第一个问题相对容易解答,科学知识确实具有自我发展的逻辑,但其产生过程不可能独立于社会系统。科学早已是一种社会建制,其本身就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尤其在科学建构论的拥趸看来,整个科学大厦都是由社会建构的,作为科学核心部分的科学知识又怎能摆脱社会价值的影响呢。“大科学时代”的科学实践在拥有不同价值观念和利益冲突的社会中进行,生产出的科学知识最终必然要以一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形态呈现出来,否则可能很难被送出实验室。
第二个问题有时确实令人疑惑,如康德就认为,科学是关于事实的认识,价值标准只是评价理论的准则而不是形成理论的方法,科学家无需对其研究的社会后果负责。从逻辑经验主义角度来说,科学确实是关于事实的认识,科学事实也确实存在于认识之前,但对事实的认识是否完全不受认识者价值观的影响?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朗基罗所认为的,“科学家及其共同体中本身就持有价值承诺”,这种价值承诺在科学研究中很难摆脱,通常会体现为对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的价值性陈述,从而成为“科学研究正常功能的内在组成部分”。因此,科学知识是蕴含价值的。
既然科学知识蕴含价值,那么其价值是善的还是恶的?默顿指出:“基础的科学知识是一种自我包含的善。”一个常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与人类价值观不相符的知识,这类知识很难称为是善的,比如教人犯罪、教人自杀的知识,所以知识本身不全是善的——除非将知识直接定义为向善的知识。科学知识当然不同于一般知识,也不同于直接以应用为导向的技术知识,科学知识确实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但是否特殊到如默顿所言,只有善没有恶呢。
波兰尼在20世纪中叶将知识二分为明示知识(explicit knowledge)和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前者通常能以文字、图标和公式进行符号化的表述,例如,在学校教学中就大量使用明示知识;而后者通常“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所以难以通过常规的方式进行传授。科学知识既有明示知识也有默会知识,明示知识在科学研究中占主要地位,但科学研究中也暗含着为数不少的默会知识。由于默会知识的难以言说和表述,在默会知识的传递过程中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确定性,人们可以使明示知识附带积极向善的价值,但却难以控制默会知识中的价值,即使是默会知识的传递者有意识地向接收人灌输正向价值也并不总能有效。更何况,在科学研究数据日益开放的信息时代,那些隐藏在明示科学知识中的默会知识在创造者或传递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被科学同行、普通公众所吸收,其中的所指在理解消化过程中已变得面目全非,默会科学知识所蕴含价值的性质变得更加不可控。
科学知识所蕴含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受社会价值所影响的科学家的研究动机、实验目的、方法应用、材料选择中,还体现在研究过程的言传身教和研究结果的对外呈现中。明示的科学知识更容易负载善的价值,因为符号化的清晰表达有助于将善的价值注入到科学知识中,也有助于他人理解科学知识中的善,而默会的科学知识因为具有不可言传的特性,人们很难将善的价值确定地注入其中,也无法保证注入的价值不会被他人误解。此时,论证的焦点转移到了默会知识和明示知识的关系上,如果所有默会知识都能转化为明示知识,那么科学知识的价值善恶问题就自动解决了。
从语言哲学角度看,学习者关于某种语言的组成成分及该语言在人类生活中所起作用的意识是明示知识,而关于语言自动化使用的程序性知识则是默会知识。例如,幼儿学习母语总是自动跳过了语法的部分,他们在进入学校学习语法之前就基本学会了不说病句,而那些语法学的不好的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也不会满嘴病句,所以语法其实就是对某种默会知识的明示表述。显然,并不是所有的默会知识都不能被明示,不能转化为明示知识的默会知识毕竟是少数。科林斯将默会知识分为关系性默会知识、身体性默会知识和集体性默会知识三种。虽然科林斯的这一分类并不全面,但仍可以将其作为分析的基础。因为关系性默会知识依附于有意的隐藏,所以三类默会知识中只有后两类是真正的默会知识。身体性默会知识比较容易转化为明示知识,比如在科学实验中,试剂的添加、对象的择选、时机的把握就蕴含着大量的身体性默会知识,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记录和总结,这类默会知识大多可以转变成明示知识,只是转变后的明示知识可能是打了折扣的,就如一个拼命学习外语语法的人也仍然很难达到一个没怎么学习语法的母语者的口语水平。集体性默会知识在科学中则与共同体的内部范式有关,人们能否深入理解集体性默会知识取决于不同学科范式的坚固程度、开放情况,其他学科的研究者、普通公众对坚固程度高、开放性低的学科中默会知识的理解可能会谬以千里。这种默会知识通常很难转化为明示知识,即使强行转化,可能也早已改变了其原有的意涵。
波普尔曾言:“没有任何人能够完全了解理论固有的全部可能性,不论是它的创立者,还是设法掌握它的人都不行”。严格来说,人们只是无法完全掌握理论中的默会知识及其价值可欲性,而对于明示知识被用于善还是被恶所用,都是可预期的。所以,对科学知识中默会知识的把控非常重要,默会知识中善价值的注入、默会知识在传递过程中善价值的不流失是伦理先行的存在基础。
(二)何以先行:双刃剑效应的迷思与澄明
双刃剑最初由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提出,维纳将新工业革命比喻为双刃剑,他说:“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刀,它可以用来为人类造福,但是,仅当人类生存的时间足够长时,我们才有可能进入这个为人类造福的时期。新工业革命也可以毁灭人类,如果我们不去理智地利用它,它就有可能很快地发展到这个地步的”。迄今为止,对科学技术双刃剑效应的论述基本没有超出这一科技应用导向的阐释范畴,但在具体论证时产生了不少新的观点。最直接的论证是从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出发,以阶级社会不存在绝对的善来说明科学技术既有善的刃,也有恶的刃。走经验论路径的学者则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出发,比如将不同时代的战争进行对比,中世纪的刀光剑影显然不能和今天的核战争、生物战争相提并论,而造成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似乎可以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还有学者从马克思科技异化论的角度指出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不可避免,因为科学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分裂出了对立面,而对立面是一种异己力量,或者研究者本身具有价值非中立的特点,他们认为什么样的科学是对、什么样的科学是错,而这种认为并不都符合社会价值观,从而使他们在科学研究中走向了人反对人的异化道路。另一种论证方法将科学、技术置于社会和自然的系统中,指出科学和技术处于自然与社会之间,因而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科学的自然性更多,技术的社会性更多,所以在“‘双刃剑’的谱系上,声称科学中性、其‘双刃剑’乃因使用者而异者众,称科学本身即‘双刃剑’者寡”。
双刃剑效应的基本含义是科学技术既能产生好的结果,也能导致坏的结果,但这里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是科学是不是也和技术一样是双刃剑,或者两者的双刃剑锋利程度是一样的?二是科学技术本身是双刃剑,还是因为被使用才成了双刃剑?在第一个争议中,当前的大多数观点都认为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更明显,比如在转基因伦理研究中,以技术应用后果的伦理评价研究居多,国内外无不如是。第二个争议则涉及本体和工具的哲学问题。如果从工具角度出发,使用科学技术才使科学技术成为双刃剑,那么双刃剑与否是由使用者决定的,循此思路,这世间又有什么东西不能是双刃剑呢?如果从本体出发,人们往往会从研究者角度对该争议进行论证,比如上面列举的研究者异化的论证方法,但是这种论证的力度略显不足,研究者使科学技术成了双刃剑,那与使用者使科学技术成为双刃剑之间也只存在一个主体差别而已,并不足以说明科学技术从本体上就是双刃的。
除了这两个争议外,双刃剑作为一个喻体也存在矛盾。比如双刃剑的双刃是不是同时出鞘的?如果是同时出鞘,一个科学技术活动就应该既能导致好的结果,也能导致坏的结果,但事实是核科学可以造成大规模杀伤后果,也可以用于核能发电是两个在时间上没有关联的事件,这说明双刃可以不同时出鞘,那么不同时出鞘岂不就是两把剑?又如双刃剑的双刃是哪一刃致善,哪一刃致恶?或者双刃都既可能致善也可能致恶?如果能够分辨出善的刃和恶的刃,那么是否可以封住恶刃,只使用善刃,使双刃剑变成单刃刀?如果双刃均具有善恶两重性,那么善恶各自所占比重是多少?如果恶大于善,双刃剑更应该叫做“饮鸩止渴剑”;如果善大于恶,那还需要如此担心吗?再如双刃是否和科学实验一样适用测不准原理?哪一刃善、哪一刃恶根本是无法预测的,比如本来认为某一刃是善的,但在使用时其又会变成恶的,反之亦然。如此测不准的话,那么我们就根本无法应对,研究双刃剑的意义就会极大地消减。
如果我们将科学研究的目的定为善,而将研究的用途定为善恶皆有,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双刃剑的本体论争议,且“用途善恶皆有”采用直述的表达方式,一般不会引起歧义。伦理先行假设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善,因而其存在基础是为了纠正目的不善的研究,而善恶皆有的用途则要求伦理治理贯穿于研究、开发、应用全过程,以“全过程伦理”确保善的目的一直在、一直不偏移。
二、伦理先行的实践框架
在经由理论基础的澄明而回答了伦理为何先行和伦理何以先行后,伦理如何先行的问题就突显出来了。伦理框架(Ethical Framework)不是平面的伦理治理措施的组合,而是一种立体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的伦理治理系统,通过构建伦理框架治理伦理风险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途径。伦理先行作为科技伦理治理的主导思想,其要依靠预期治理、敏捷治理和负责任的治理等一系列具体机制予以实体化,而在主客体互动过程中将各种重要的治理元素融于一个完整的、立体的、科学的框架中以实现科技向善是伦理如何先行的基本安排。
(一)实例择选
生命科学研究是科技伦理重点关注领域之一,近年最为突出的伦理风险是“两用性研究”(Dua-Use Research of Concern, DURC)。DURC发源于病毒研究领域,2011年11月,两名生命科学家福歇尔(Ron A. M. Fouchier)和河冈义裕(Yoshihiro Kawaoka)各自领导的研究小组分别独立地发现,对禽流感H5N1病毒进行几处基因改造,可以产生一种能在雪貂间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的新病毒株,两名科学家就此发现分别向《Science》和《Nature》投稿。由于他们的研究受到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dvisory Board for Biosecurity, NSABB)的资助,所以NSABB对这两篇文章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认为其他人可以利用该研究结果合成一种具有在哺乳动物间通过空气传播的禽流感H5N1病毒,因而研究信息可能被谬用于威胁公共卫生和国家安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介入并重新审查两篇文章后,NSABB改变了之前的态度,最终同意文章发表。这次事件直接促成了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的出台,NSABB和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分别于2012年3月29日和2013年2月21日发布《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和《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机构监管政策》,NSABB更于近年明确指出“几乎所有生命科学研究都具有双重用途的可能”。新冠疫情爆发后,病毒研究迎来新的高潮,但其“两用性”特征提醒人们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治理必须以防范“两用性风险”为基点。
WHO将“两用性研究”界定为“旨在提供良好利益,但却很容易被误用而造成伤害的研究。它通常指生命科学领域的工作,但其原理也适用于工程和信息技术等其他领域。它包括可能对健康和安全、农业、环境或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具体产品。”WHO在定义“两用性研究”时,列举了两个例子对定义加以说明。第一个例子是生命科学家在研究病毒和其他病原体时,经常会在实验室制造危险病毒的“改良版本”,并将它们用到动物身上做实验。这是一种“功能获得型研究(Gain-of-Function Research)”,其目的是对可能变异的病毒进行预先干预,利用DNA重组技术制造出病毒变异的新性状,使病毒改变宿主或者提高病毒的致病性,以提前理解病毒的演化机理,从而做好预防工作。因此,功能获得型研究是一些病毒研究中的必要步骤,但经过修饰之后的病毒显然极具危险性,由于科学的不确定性,这类研究可能会导致不可控、不可预料的危害性后果。第二个例子是气雾剂药物的研发,WHO列举这个例子主要是受到了美国2001年发生的炭疽邮件事件的启发。WHO指出气雾剂可以帮助药物深入肺部,对于哮喘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大有裨益,但同时也增加了炭疽等生物武器的危害度。对这两个例子进行总结,大概可以将“两用性风险”归为3类,第一类是生命科学研究的方向可能具有两种取向:正向面对问题和反向解决问题;第二类是生命科学研究的方法可能具有两种指向:直接针对问题和针对问题的可能变化;第三类是生命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具有两种用途:用于增益和用于伤害。这些分类实际上超越了“两用性研究”定义的所指。需要指出的是,生命科学研究的目的一般不可能两用,至少在当前的大科学环境下,以恶为目的的研究,无法骗过所有的参与人、资助人和监管人。
尽管WHO对“两用性研究”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但它的内涵首先被说明它所致风险的例子突破:研究的方向和方法很难说无关本体,而增益和伤害的用途之分又走进了双刃剑的工具论之中。此外,既然两用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在乎恶用的风险而继续开展研究呢?是当可能的有益结果大于可能有害的后果吗?还是当有害的风险被完全消除之后呢?无论如何,“两用性研究”向生命伦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沿用至今、广受认可的“生命伦理四原则”并不能完全覆盖“两用性研究”的议题。“两用性研究”和伦理先行的理论基础关联紧密,其背后是科学知识的生产和应用问题,而双刃剑效应也与之具有明显的相似性。鉴于此,本文接下来将以“两用性研究”为例,尝试构建以规避“两用性风险”为目的的伦理先行实践框架。
(二)框架构建
1979年,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查尔瑞斯(James childress)提出了经典的“生命伦理四原则”,即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不伤害(Nonmaleficence)、行善(Beneficence)和公正(Justice)。时至今日,虽然生命科学一直不断地向前发展,但基本的伦理规范主要还是在这四个原则所构建的框架内产生和运行。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具体的生命科学伦理规范还是宏观的生命伦理四原则均是为明示知识所“定做”的,对于默会知识的规制作用从来都不甚明显,而且在规制时并没有特别关注生命科学的双刃剑效应和两用性特征。本文不是对“生命科学”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进行创新,也不是对生命科学本身设置伦理治理框架,而是针对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的伦理风险构建一种适用的伦理先行式的治理框架,从源头上防范生命科学的“两用性风险”向外溢出。
一个治理框架必须具备几种基本元素,包括主体、客体、行动准则和程序等。由于“两用性风险”源于生命科学研究活动,针对其所构建的伦理治理框架显然是一种内部框架,其主体主要是研究者群体,但随着生命科学研究走向实用,媒体、企业和利益相关的公众也可能成为主体;而客体就是“两用性研究”本身;程序是主体对客体采取的行动步骤和方法的总和;步骤并无特殊之处,方法则要依据行动准则来确定;同时,行动准则也决定了主体如何应对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的伦理风险。因此,构建框架的关键是确定行动准则。
首要的行动准则是承认。构建以防范“两用性风险”为目的的伦理先行框架必须承认框架的必要性,而框架的必要性源于生命科学研究的内在风险,“内在风险可以最小化,但永远不会完全消除”。承认生命科学研究具有难以消除的“两用性风险”,就要研究者在每个具体的研究中都考虑潜在的两用性问题,这是一种本体双刃剑思维。研究者要特别注意研究过程中的默会知识所存在的风险,毕竟能够导致两用性的研究很少是有意的,大多是无意的。因为默会知识中的“恶”难以发现,所以需要尽可能地将默会知识转化为明示知识。对于不能转化的,则要采取两条措施:一是极力强化研究中明示知识中的善,在减轻研究者责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剔除了明示知识中所附带的默会知识中的风险;二是研究者将默会知识的传递透明化,促使传递方法是明示的、传递过程是公开的,以接受全方位的监督。承认其实是对双刃剑效应和“两用性风险”的本体承认,其包括两层内涵:一是承认在生命科学研究过程中有双刃剑的存在;二是承认生命科学研究的结果、方法和方向也有两用的可能性。
其次是预警。预警准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不同于预防准则(Preventive Principle),它更强调对不确定的风险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因而特别适用于具有不确定性特征的科学研究。如上所述,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不可消除,而这些风险的产生往往不是故意的,因此,伦理意义上的预警准则在于防止非故意的生物安全研究行为(biosafety),而不是防止故意的生物安全研究行为(biosecurity)。对于后者,应直接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和惩戒。非故意的生物安全研究行为至少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命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导致无法预测的两用性风险行为;二是默会知识传递过程中的恶传导问题导致出现难以察觉的两用性风险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生命科学测不准的“刃”在研究过程中的体现。预警原则提示研究者们要对生命科学研究中的每一个决定都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即使在完全看不到风险的情况下,也必须要基于此前的类似经验积极地制定防范措施,一旦在过程中确定了风险或风险可能,就要及时发出警报,然后进行针对性地管控。即使看不见“刃”,也假设“刃”是存在的,并且是有害的,在这个前提下进行预警和防控。
再次是保护。常见的一个误区是,生命科学研究是为了更多人的更大幸福,所以对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制只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其实,保护是双向的,既要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科学研究的造福对象,也要从个体上保护生命科学研究者。保护必定指向权利,生命科学研究中涉及两对基本的权利:研究者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研究者的学术自由和公众的安全权。生命科学研究的公开不仅是便于同行重复研究,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是接受公众监督,因为生命科学研究往往直接指向公众生命、健康等安全问题,因此,公众必须要对生命科学研究享有知情权,这也是公众理解科学(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的必然要求。但这种知情权是仅限于研究结果,还是包括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和行为?大多数研究者并不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一般不能被突破,但如果不被突破,公众是否会信任其研究行为和结果与其人品、一贯的行为风格无关呢?学术自由是研究者开展研究的前提条件,只有能够自由地思考并付诸实践,生命科学研究才能不断向前发展,但这种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公众的安全权对学术自由的限制有多强?因为生命科学研究中两用性方向和方法存在的缘故,应将研究者的部分隐私通过科普的形式向外公布,但无论如何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研究者的一贯行为表现情况当且仅当公众对该研究行使知情权时面向行使者公开,以打消其对研究者两用目的、两用方法的疑虑,行使者因此负有保密义务。由于双刃剑的存在,学术自由对安全权的触及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为某项生命科学研究有可能产生安全问题,就设为学术禁区,所以对安全权的保护可以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全部研究都必须在安全权的整体要求下受监督地开展;二是要设置一个临界点,当研究有超出实验室范围的必要和可能时,必须在公开听证后再决定是否能够继续。
最后是平衡。在保护中其实就已经涉及两对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但还应当有覆盖生命科学“两用性风险”全部的更大范围的平衡。要在生命科学界形成一种共同的认识,认识到生命科学具有可能被滥用而对人类、动物或植物造成伤害的风险。这种共识就是平衡的关键之一,在生命科学研究存有两用性风险的共识指导下,尽可能地在生命科学研究中以明示知识代替默会知识、以风险较小的实验替代风险难控的实验、以探寻善刃的决心去控制恶刃的危险。平衡的另一个关键在公众。公众参与科学(Public Participation of Science)是公众理解科学的更高阶段,生命科学研究的公众参与主要应将参与目的聚焦到对两用的避免和对双刃使用的监督上。公众参与时提出的意见不是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或实验来进行研究,而是在了解这个研究的价值是什么、这种价值的代价是什么的基础上,提出类似于“换一种代价行不行”的建议。
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的伦理先行实践框架以承认、预警、保护和平衡为行动准则,研究者等主体通过行动准则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法治理“两用性风险”来实现框架的运行。在行动准则中,承认是前提,预警是原则,保护是规范,平衡是方法。承认科学研究的开始、过程、结果均具有“两用性”特点,而不仅仅是研究成果的使用具有“两用性”。研究的“两用性”可能在方向和方法上生出非善的刃,这时,默会知识的“善”注入和“善”传递就显得至关重要,但由于注入和传递的难度因默会知识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明示知识善价值的强化和对默会知识(特别是集体性默会知识)的公开监督不可或缺。预警要求研究的设计、开展和结果分析都要在审慎的态度下进行。对公众和研究者权利保护需求的回应会形成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在预警准则的指导下对科学知识的生产过程进行干预。平衡要求科学共同体内部达成研究的“两用性”难以消除的共识,在共识基础上,将特定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特别情况下包括研究者个人的一贯表现)向公众科普,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结语
整体来看,实践框架以伦理原则和基本权利为核心,以研究者和公众的相互制衡为主线,以共识的达成和监督的全程化为手段。在框架构建和运行过程中所确定的相应规范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使框架实体化。尽管“两用性研究”是否存在于全部科技领域中尚是一个未定之题,但显然绝大多数科技活动均有“两用性风险”的可能。因此,本文所构建的针对生命科学研究“两用性”的实践框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并且,该框架立足于伦理先行的理论基础,因而兼具稳固性和现实性价值。
作者:王少,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同济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当代伦理前沿,原载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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