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人:诸痷
今年是杨永连来京维权的第4年,年过70的他希望能在有生之年完成他的使命——启动再审。
时间拨回8年前,时任周口市卫计委财务科科长的杨永连被河南省西华县⼈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结果完全出乎了杨永连的预料,也是他完全不能够接受的。
使杨永连身陷囹圄的,是一桩被认定为“填补亏空”的陈年旧事,根据河南省西华县⼈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2003年, 杨永连在任期间,周⼜市卫⽣局设在周⼜市⼯商银⾏中州⽀⾏的卫⽣专柜出现了⼀笔30万元的资⾦亏空,杨永连将当时建造办公⼤楼的⼀笔30万的打桩款取出⽤于填补亏空。
据杨永连所述,“亏空”一事,并未发生,周口市卫计委(卫生局)出具的“关于30万元打桩款一事的情况说明”和当年的财务“审计决定书”均未显示账目亏空,而这些证据被当庭法官隐匿,未收录于案卷。“办案人员伪造的三份《询问笔录》,是认定我认罪认罚的唯一证据。”杨永连回忆,这桩“陈年旧事”是因官员斗争而产生的“强加之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
再审启动陷入程序空转“死胡同”
服刑完毕后,杨永连在2020年6月开始维权伸冤之路,希望能够启动再审。然而,杨永连的维权伸冤之路并不顺畅。
疫情的阴霾为杨永连出狱后的再审申请增添了阻碍, 2021年1月,杨永连来到北京,先后多次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因为疫情未能进入接待区域,同年7月,杨永连被告知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提出诉求。按照要求寄出材料后,杨永连开始了焦灼的等待,经过多次询问,最高院回复称,相关材料已经转递第四巡回法庭。
此时时间已至2022年元月,新春的气息与反复的疫情阴霾交织,构成了一部分时代记忆。杨永连奔波于北京与郑州,在第四巡回法庭寻找着一线再审启动的希望。然而在第四巡回法庭,杨永连同样遭遇了推脱。
“由于疫情原因,接待同一名当事人时间需要间隔三个月。”杨永连回忆,在第一次前往第四巡回法庭后,仍如石沉大海迟迟不见回音,而三个月后杨永连再次前往第四巡回法庭,得到的答复仍是需邮寄材料等待。在第四巡回法庭,杨永连“坚持”了近两年,以三个月为期,杨永连多次前往,然而终究没有得到接待法官的正面回应。2023年12月,疫情阴霾已散去一年,杨永连收到了一条来自第四巡回法庭的回复:不符合再审条件,望服判息诉。
2024年5月,杨永连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写信反映案情及诉求,随后该信件被转交给了案件一审法官。与此相似,今年8月杨永连向最高检邮寄材料申请检察监督,最高检将材料转交河南省检察院,随后,河南省检察院将材料转给原办案单位周口市检察院。“在北京维权就是因为在原办案单位无法得到公平,而经过一番折腾,诉求又回到了原办案单位。”杨永连认为,程序空转使他的再审启动诉求进入了“死胡同”,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吉林省某法院原法官王柏春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希望司法鉴定 案卷获取成再审启动关键
据杨永连所述,三份询问笔录是认定其认罪认罚的唯一证据,而这三份询问笔录系办案人员伪造而来。“翻案的关键,就是证明询问笔录是伪造的,这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案卷的获取也成为了难题。服刑完毕后,杨永连前往西华县⼈民法院要求复印案卷,被要求需要院长批准。在拿到院长签字“请按规定办理”批准后,西华县⼈民法院档案室再次拒绝了杨永连的复印案卷申请。2022年,杨永连再次要求复印案卷,西华县⼈民法院要求必须由办案人签字同意并在场才能复印案卷,这一次办案人没有同意。2023年5月,杨永连委托律师再次要求查阅案卷并复印,再一次遭到拒绝。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靳海波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提高办案质效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阅卷权的相关制度。
“无法查阅复印案卷,就无法将询问笔录进行司法鉴定,也就无法启动再审。”杨永连表示,如果判决无误,法院方应允许当事人或律师复制案卷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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