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我与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使感情难以维系,我深感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的房屋;三、被告赔偿损害赔偿金5万元。
2.被告辩称
我同意离婚,但并非基于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关于房屋,我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由原告居住使用,因为房屋系我父母出资购买,应为我个人所有。
二、法院查明事实
1.婚姻与房屋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并于2015年3月10日与N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原被告购买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总价款为420000元。现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具体坐落为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
双方均认可总房款420000元系通过被告父母支付的,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被告父母对其夫妻的赠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均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时,原被告双方及被告父母之间无书面协议。
2.损害赔偿相关证据情况
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出轨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提交了照片、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并据此主张损害赔偿金;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否认。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平均分割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原告与被告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四、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关键方面:一是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即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仅对被告个人的赠与;二是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行为。
2.房屋产权归属判断依据
-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均认可房屋总价款由被告父母支付,但对于赠与对象存在争议。被告主张是对其个人的赠与,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仅赠与他个人。由于被告未能对此举证,且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后以家庭名义申请,各方就涉案房屋房款支付亦无任何书面约定,从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情况来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平衡,避免一方仅凭口头主张就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要求主张单独赠与的一方提供明确证据是符合公平原则和婚姻财产法律制度的。
-房屋申请与登记情况的影响:涉案房屋是原被告婚后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且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这一事实进一步加强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申请并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产,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这体现了房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性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登记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损害赔偿金主张的分析
原告为支持其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提交了照片、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然而,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角度来看,这些证据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等行为。照片可能无法清晰地反映出暴力行为的发生场景和过程,聊天记录可能存在歧义或无法直接证明出轨和暴力行为,医院诊断报告也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原因,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告存在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对于损害赔偿金的主张,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这一要求,所以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损害赔偿认定的严谨性和证据要求的高标准,避免随意的损害赔偿主张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负担和声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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