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的通知,时间定于11月25日-12月5日,逾期停止注册申报。
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申报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现就2024年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于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全天24小时)期间注册登录福建省会计人员管理平台填写申报内容(2024年12月6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并开始填报信息的人员,在12月6日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应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单位或职改办公章。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一)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行确定,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于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上午8:30—11:30,下午2:45—5:00)。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请于2024年12月2日至12月6日期间提前拨打电话预约材料受理审核时间(联系电话:0591-87097131),并按预约时间将材料送达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答辩要求
为了考察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参加答辩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业绩成果要求
第九条 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撰写1篇由本人主导实施且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或主持完成1篇以上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并在核心期刊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著作(独著)1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撰写字数为准),且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三)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限课题组成员前2名)完成3项省级以上会计类研究课题。第十条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报送相关材料,经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考核后,提交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八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至少2项条件:
(一)主持或直接负责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二)主持或直接负责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改革,在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预算绩效管理、会计基础规范、会计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形成典型案例、改革成果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在设区市以上范围或全省乃至全国行业系统推广运用。
(三)主持或直接负责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会计改革、预算绩效、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化等方面试点工作,取得典型经验,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推广。
(四)主持或直接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前10名或全省同行业前5名,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五)主持或直接负责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六)主持或直接负责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单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中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认可。
(七)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八)负责2家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2项以上重特大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得到委托部门充分认可。
(九)因会计相关的工作,获得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称号。
(十)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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