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一男子在饭店为女朋友庆祝生日,正当大家兴高采烈之际,邻桌有一个醉酒男子无理的提出要求其女朋友陪酒,他女朋友表现出厌恶之情并果断拒绝,可是这名男子并没有终止自己的行为,竟然要上前拉人。这名男子迅速跑过来并且阻止其行为,但是无效,于是愤怒拿起酒瓶砸伤醉汉头部。事后醉汉报警,该男子被以故意伤害罪处理,同时也被起诉到法院,遭受到了巨额罚款。
事发当日,张某正为女朋友李女士庆祝生日,同桌的还有李女士的好友及其男友。
邻桌的一名男子赵某正在喝酒,酒意上头的他,看到年轻貌美的李女士后,竟径直走到她身边,未经允许便将手搭在李女士的肩膀上,要求她去邻桌陪酒。
李女士果断拒绝,张某也立刻站出来,严肃地要求赵某把手拿开。但赵某不仅对张某的制止置若罔闻,反而强行搂住李女士的肩膀,试图将她拉走。
张某怒不可遏,在口头制止无果后,他顺手抄起桌上的一个空酒瓶,朝着赵某的头部猛砸过去。
赵某的头部瞬间出血。赵某的同伴们见状,纷纷冲了过来,与张某等人陷入了激烈的肢体冲突。
饭店工作人员迅速赶来,好不容易才将双方分开,并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赵某被同伴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赵某头皮软组织挫伤且伴有轻微脑震荡。警方依据相关情况,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0 日并罚款 200 元的处罚。
赵某认为自己遭受了轻微脑震荡,觉得这理应属于轻伤范畴,张某理应被判刑,可警方并未立案。
赵某觉得既然不能让你坐牢,那就必须赔偿!于是他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万元。
赵某在诉讼中称,自己在饭店正常用餐,只是与张某等人发生了一点小摩擦,却被张某用酒瓶恶意攻击头部,导致自己受伤住院,不仅身体承受了痛苦,还因此耽误了工作,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所以张某必须对自己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张某辩解称。当时赵某公然调戏自己的女友李女士,并且在遭到拒绝后还要强行将其带走,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而自己作为李女士的男友,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她。他说:“我看到赵某那么无礼地对待我的女友,我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她被欺负。当时情况紧急,我只是本能地想要阻止他的恶行,才拿起了酒瓶。”
张某还表示,自己已经被警方处以治安处罚,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事件的起因完全是赵某的过错行为所致,他应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警方的调查事实,赵某在饭店内擅自对李女士进行肢体接触并提出无理要求,在被拒后仍强行拉扯,其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
而张某作为李女士的男友,在情感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冒犯。但张某用酒瓶砸赵某头部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依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在有其他可选择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使用可能致人受伤的激烈方式还击,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张某本可以采用相对温和的方式,如将赵某的手拨开、将其推开等,来阻止赵某的行为,但他却直接攻击赵某的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可见其行为更多地带有报复心理而非防卫意图。
不过,由于本案是赵某主动挑起事端,其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定赵某和张某各自承担 50%的责任。
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其伤害程度尚未达到严重标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赵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 6000 余元,并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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