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近来,国家卫健委持续完善与检查检验互认相关的政策体系。但医院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并非能全部实现互认,哪些情况无法互认?11月2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作人员介绍相关情况,并明确接诊医师可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介绍,在临床诊疗的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会因为患者正常的生理代谢、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比如,人体血液当中的血小板代谢周期是8-12天,超过此生理代谢周期,可能就需要重新进行检查。
发布会现场(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临床上还有很多类似情况,所以有群众表示互认这么多项了,为什么没有感受到。”焦雅辉解释,另一方面,检查检验的设备、试剂参数是有差异的,比如,CT分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不同排数的CT分辨率、成像是有差异的,如果分辨率不够,很小的结节或者病灶不一定能被发现。这种情况下,仪器设备本身也会影响到检查结果能否互认。 因此,即便是同一个项目,如同样是CT检查或者血常规检查,可能有的患者结果可以互认,有的不能互认。谁的能认、谁的不能认要根据病人的情况来决定,由医生来进行判断。
焦雅辉表示,卫健委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确定了“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互认原则。对于“互认”,要客观看待,尊重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尤其要尊重医生的临床决策权。
此外,卫健委还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包括:因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检查检验;患者处于急诊急救情况下,需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的;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以及一些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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