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发布对陕西秦源矿产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宝塔环罚﹝2024﹞26号),该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罚8.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8月28日,接群众举报,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宝塔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塔区青化砭陕西秦源矿产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原党家沟废弃砖厂内上新建设煤成品烘干项目,由西北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建设主要内容有煤泥烘干设备一套,6000㎡的储煤棚2个、建设场地占地40亩、总投资共计560万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场地于2023年7月27日以81600元租赁林坪村林坪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场地内烘干设备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此,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
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大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类,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1.5%处罚,按照总投资额1.5%对陕西秦源矿产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的行政处罚。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秦源矿产废物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30日,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林坪村洗煤厂,法定代表人为郭涛。
综合信用中国(陕西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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