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是以增进中小学生
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修课
体育锻炼往往伴随着
幅度较大的动作
存在受伤的风险
如果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初三学生练中考体育项目受伤
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
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中学认为,小李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训练时意外摔倒,系自身动作原因导致受伤,而非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此外,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教师一直在他身边,也无法贴身保护,要求教师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中学已尽到相应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该中学是否应对小李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
因此,判断该中学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应首先考虑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
首先,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在初一或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
其次,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此外,事故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根据当时的教案安排,涉案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准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间发生,教师在场亦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予以阻却。
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小李家长、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学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师对小李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该中学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
对于这类纠纷,如果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故而该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该条规定也暗含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应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表示,学校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提升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建议学生家长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避免学校在开展体育课程、体育活动时“瞻前顾后”甚至“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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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微言教育”等
本期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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