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机关
“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综合保护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陈某仁、沈某英及其未成年子女陈某蕾(13岁)、陈某林(11岁)共有安置房1套,二子女享有产权份额共85%。2019年9月12日,陈某仁、沈某英将上述安置房抵押给周某平借款200余万元,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二子女签署合同,合同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而实际借得款项被陈某仁用于赌博等活动。2021年1月15日,周某平起诉获判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并申请强制执行。陈某蕾、陈某林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22年6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23年5月依法改判,认定在未成年人产权份额上设定的抵押无效。
上城区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的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办理相关房产抵押登记时,针对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而非未成年被监护人利益的违法情况未进行充分查验,属怠于履职,且该类问题较为普遍,上城区检察院遂层报上级单位明确立案管辖,经研判后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2024年5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发磋商函,该局书面回函并积极整改,于同年7月会同市公检法司房管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协同保障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的工作指引(试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综合监督履职,积极维护未成年人不动产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调查,明确了本案中监护人滥用法定代理权侵占未成年被监护人子女不动产份额的事实以及该监护侵权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针对以往审判实践中忽视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保护的问题,市、区两级检察院、法院经多轮沟通,最终达成加大保护力度的一致意见。据此,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向上城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改判1件;推动杭州中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改判1件;调处当事人债务和解保全未成年人房产1件;促推其他基层法院适用《民法典》认定处分未成年人房产行为无效1件。针对法定代理人隐瞒处分行为,侵犯未成年人重大事项参与权的情形,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不动产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参与权,联合法院、妇联及所属街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另一方面,联合法院、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共同监督该未成年人房产份额处分情况,通过前置协同核查程序,杜绝监护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二)深化数字赋能,督促规范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登记业务。市、区两级检察院通过建立数字监督模型,在全市范围开展摸排调查未成年人不动产监护侵权类案,将大数据技术与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司法保护深度融合。通过调取全市涉未成年人不动产抵押、买卖数据以及相关民事裁判文书,发现涉诉“小孩房”30余套、相关案件24件,反映出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针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情况未尽充分查验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面临重大损失风险,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经市、区两级检察院调查终结,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职情形,市检察院向该职能部门发出磋商函并得到立即整改。该局办事窗口出台“三告知一查验”制度:一是告知债权人所涉不动产含未成年人产权份额,提示债务风险;二是告知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明确监护责任;三是告知须听取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产权人的意见,保障参与权;四是认真查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文书材料,确保内容一致性和合法性。该制度优化了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保护的工作举措和业务流程,有助于防范财产损失及金融风险。
(三)首创保护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保护治理。2024年7月,市、区两级检察院深化一体履职,联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院、公安、司法等6部门出台《协同保障保障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线索互通、信息共享、风险联防、定期会商等联动举措。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首创三个保护机制:一是资金公证提存机制,可引导监护人、买受人、抵押权人通过公证提存方式保障未成年人不动产处分后的资金;二是司法机关监护督促机制,发现监护侵权、监护失职致未成年人不动产面临损失风险的,可制发督促监护文书,督促履行监护职责;三是监护处分限制机制,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有必要限制的,可及时通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并设置系统限制。该指引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常态化机制落实,促进“六大保护”相融相通,覆盖保护全市28000余套涉未成年人不动产,把未成年人保护落得更细、更实、更优。该做法被《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并获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批示肯定。截至目前,全市范围涉未不动产转移登记1203笔、抵押登记76笔全部按照《指引》要求完善了业务机制,并成功阻断涉未不动产风险交易1件。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自身财产往往因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而易与监护人财产混同处分,其自身财产权益因不当或不法监护行为容易被忽略和侵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让失职父母深刻认识违法行为进而逐步提高依法监护意识和水平,扎好家庭保护根基。同时,探索协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护侵权人处分财产限制机制,最大限度规范监护人监护权的履行,通过强制要求监护人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等,有力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杭州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为契机,依托“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民法典》涉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领域,依托数字赋能,充分发挥未检融合一体履职优势,积极促推社会治理,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显著加强。
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诉杨某某等传播虚假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间,杨某某相继注册成立杭州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从事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业务。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某利用上述公司,研发和使用平台操纵“网络水军”,在未核实发布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其中,“转评赞”是指按客户要求对指定的影视作品及明星、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进行正面点赞、转发、评论,以提升作品、商品的热度。“直发”是指按客户要求在微博广场等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增加话题热议度。“投诉举报”是指按客户要求,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删帖,降低负面信息热度。经统计,上述平台共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近900万元;共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3年2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杭州A文化传媒公司、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发现本案线索。滨江区检察院初步审查本案事实后,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于2023年8月16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9月20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投诉举报”非法删帖业务部分对杭州A文化传媒公司、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经委托技术部门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滨江区检察院认为,网络信息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信息的真实、可信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第十三条等规定,杨某某等人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等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案涉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因此获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客观情况、获利金额、四被告主观情况、已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涉案行为对经济秩序和治理秩序造成的破坏,需要政府、平台、其他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针对性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因素,酌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为100万元。
2024年4月17日,滨江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及三公司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年7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信息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网络空间是亿万人民群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虚假信息泛滥使网络信息无法以其“真实面目”展示于公众,误导网络用户对相关作品或产品的认知。针对网络水军操纵信息内容的种种乱象,广大网民反映强烈。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会深入探讨,创新提出网络生态修复的概念,为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参考,有效回应了当前流量造假等“黑灰产”治理实践的需要,对于提升网络信息质量、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全面促进网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督促整治消费券恶意
套现“乱象”行政检察监督案
承办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餐饮店的经营者。2022年11月,刘某将该餐饮店的收款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他人通过网络大量收购消费券,虚构餐饮消费服务,扫描该收款码后使用消费券套取消费补贴并进行分成,共骗取消费补贴累计达16万余元。2023年8月,公安机关先后以刘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宁波市某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中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情节较轻,且坦白、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刘某等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刘某名下参与过骗取消费补贴的餐饮店铺仍在平台继续参与消费券活动。之后该院通过技术平台对涉案的40余家商户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有部分商户仍在最新一期餐饮消费券商户名单中。此种情况不仅存在继续恶意套现的可能,也破坏了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挤占了其他诚信经营企业获取交易机会的空间。
根据《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存在恶意套现、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或消费主体,应当取消其参与资格。某区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技术漏洞、审核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遂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取消违规商户参与消费券活动资格,并做好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取消涉案商户参与消费券活动的资格,并在平台下架,同时,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积极对接,建立完善消费券恶意套现“乱象”协同治理机制,实现源头防范,有效堵塞监管漏洞。
2024年3月,在该案的基础上,宁波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使用消费券恶意套现治理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在其他区县已监督成案6件,均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回复采纳。
【典型意义】
消费券恶意套现违法“乱象”,一方面影响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挤占了其他依法经营的消费券参与商户的交易机会和经营空间,另一方面也严重背离了政府消费券政策激发消费活力、提振消费信心等目的实现。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履职,聚焦消费券等人民群众身边的“福利点”,通过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打破信息“壁垒”,形成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共促消费券恶意套现“乱象”系统治理,净化消费市场,为政府消费券真正促进消费、用之于民依法护航。
4.“侨守孩”变更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承办单位: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洪某弘出生于境外A国,出生后不满一月,其生父洪某文因家庭矛盾独自回国,并与家人断联。次年,洪某弘生母王某带其回国,并交由时在文成县玉壶镇的洪某弘祖母胡某珍抚养。2021年12月,王某因病去世,洪某文自2019年5月出境B国后下落不明。洪某弘的日常生活开支及教育费用均由祖母胡某珍负担。洪某弘逐渐长大,面临登记户籍入学问题。胡某珍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洪某文对洪某弘监护权之诉,并请求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成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文成县检察院围绕洪某弘的生活、成长经历开展全面调查,一是向洪某弘的亲属、所居住的村委会调查取证,二是调取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在收集巩固证据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为保证相关诉求能得到判决支持,2024年5月8日开庭当天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撤销洪某文为洪某弘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胡某珍为洪某弘的监护人。解决了洪某弘落户入学的障碍。
判决生效后,文成县检察院持续关注洪某弘的生活、学习状况,巩固办案效果。一是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的沟通对接,加快其落户办理;二是经研判认为洪某弘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政策规定,将线索移送至县民政局,2024年7月起,洪某弘按月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及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等,极大减轻监护人胡某珍的经济负担。
文成县是浙江省第二大侨乡,经统计有“侨守孩”4000余人,针对“侨守孩”缺乏父母监护、易受侵害的特点,文成县检察院推进家庭教育压实家庭守护第一关责任。联合县妇联等单位出台《关于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温州市首份《家庭教育决定书》,积极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线下开展“候鸟守护”计划,以华侨子女比例较高的中小学、幼儿园为普法点,开展未检主题宣讲;线上借助云课堂、云直播、云视频、云推送等形式,通过“云端”向海外华侨青少年输送优质精品课程。
构建涉未综合保护体系,增强关护“侨守孩”合力。文成县检察院推动县级层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若干意见》,构建以县委政法委统一领导、职责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域化治理格局。搭建集动态评估定级、指令推送、管理干预、保护预警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护翼”平台,有效破解以往未成年人问题治理部门间权责不清、力量分散的难题。联合十二家单位出台《关于推进文成侨乡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侨乡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去世或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为学龄前留守儿童落户入学提供帮助。同时,检察机关立足当地侨乡定位,联合多部门出台侨乡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具有侨乡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随着“侨守孩”保护工作的推进,今年以来该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均同比下降50%以上。
5.贾某某工伤确认纠纷行政诉讼监督案
承办单位: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工程公司招聘贾某某从事杂工。2018年10月13日,贾某某搭乘工友三轮车从工地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2019年2月,贾某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发生事故时贾某某已满60周岁,其无工伤参保信息,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也无工伤参保信息,贾某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0年3月,贾某某向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善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28日,嘉善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人社部门对贾某某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合法有据,遂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贾某某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善县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嘉善县检察院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行政机关、走访用人单位、查阅相关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梳理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明:1.案发时贾某某已年满61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贾某某参与的是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某工程公司应当在开工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该项目上投保,未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3.认定工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方式不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工伤后,工伤赔付应从工伤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赔付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嘉善县检察院认为,贾某某入职某工程公司时虽超过六十岁,但根据最高法答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贾某某未参加工伤保险,主要责任系用人单位未在开工前按规定以项目参保,人社部门不予受理贾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相关判决同样存在错误。2023年11月27日,嘉善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2月22日,嘉善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考虑到贾某某的诉求是要求支付工伤赔偿,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即使认定工伤,赔付责任亦由用人单位承担。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嘉善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人社部门等单位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成某工程公司与贾某某达成和解,由某工程公司支付3万元赔偿金,贾某某撤回行政起诉。2024年1月2日,嘉善县法院终结再审程序。
嘉善县检察院针对此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参加强制性工伤保险的情况,依法向嘉善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在建工程参加强制性工伤保险的监管职责。嘉善县人社局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开展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已督促县域内9个在建工程1200余人参保工伤保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劳动者权益保护,主动作为,针对人社部门不予受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在法院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人社部门达成共识,并共同开展调处化解,促成当事人与用工企业达成和解,减轻诉累,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应参保未参保”的情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区域内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6.涉残疾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
民事执行监督系列案
承办单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陈某某陆续向祝某借款66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3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祝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9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陈某某分三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调解协议。但陈某某到期仍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祝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区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陈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虞区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最后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4年7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虞区检察院)通过走访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上虞区残联),了解到本案申请执行人祝某系残疾人,生活条件较为困难,其曾反映希望上虞区残联能联系相关部门帮助推进该案执行。此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祝某并上门走访,查明:祝某系视力残疾四级,丈夫于十几年前去世后其未再婚,独自抚养幼子至成年(目前研究生在读)。祝某有一笔因丈夫去世而获得的4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系母子生活主要经济支撑。一些亲友曾向其借款,祝某碍于情面便予出借,其中一笔即本案中陈某某所借66000元。由于祝某视力残疾,目前只能从事月薪较低的简单工作,加上出借资金多数未能收回,其丈夫死亡赔偿金已所剩无几,故生活较为困难,身心也遭受一定打击,残联曾多次向其发放生活补助,并给予心理辅导。祝某表示曾听闻陈某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但因身体残疾无力调查陈某某财产情况,向法院反映也未果,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帮助。上虞区检察院通过进一步走访,了解到陈某某目前在某建筑工地工作,存在一定履行能力。经后续调查,发现陈某某名下一银行账户存在日常消费情况,账户内尚有余额26000余元,且未被法院冻结。2024年9月,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负有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且对于新发现的财产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因此,上虞区法院在本案中存在未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及时恢复执行的问题,遂提出监督。上虞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冻结陈某某上述账户,并划扣26000余元至祝某账户。
诸如本案中祝某这样的残疾人,因受自身身体机能所限,无论是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还是与法院就案件进行沟通,均存在一定程度困难,故在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尤其是案件进入“终本程序”之后,更容易发生“执行难”问题。为高质效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上虞区检察院结合正在开展的涉终本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有针对性地维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并以祝某与陈某某案为样板,排查全区类似案件线索,共查明另有9件申请执行人为残疾人的终本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全部提出监督。上虞区法院经核实,对该9件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扣,合计执行到位24万余元,其中两件已执行完毕。另有被执行人存在大额银行资金流水的3件终本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拒执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在两造对等的民事案件尤其是执行案件中,残疾人因自身身体机能条件所限,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存在取证难、沟通难等现实困难,更易陷入执行难困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直面社会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将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作为11项重点内容之一,即是对残疾人群体司法诉求的正面回应。作为直面残疾人群体第一线的基层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将“检护民生”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涉终本民事执行监督专项相结合,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在终本案件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及其司法诉求,通过个案审查到类案排查,就法院未定期开展财产查询、未及时恢复执行等事关残疾人实体权益的核心问题开展针对性监督,切实增强残疾人群体的司法获得感。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协同各方做好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上虞区检察院在本案办理中,有效依托与残联、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通过主动走访对接,了解残疾人群体司法需求,调取相关数据,排查案件线索,并以检法联合专项行动的形式,顺利推动检察监督与恢复执行工作。案件办理实现了检察监督、法院化解执行难、残联帮扶、残疾人群体权益保障的多赢共赢。
7.督促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益信访案
承办单位: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岱山县检察院)接访中发现,岱山作为居民日常出行主要依赖水上交通的海岛县,该县负责岛际客船等公共交通运输的部门落实惠残政策不到位,没有依法保障全县数千名残疾人士的合法权益。同时,岱山县检察院关注到该县政协委员提案中,也提出该县残疾人乘坐客船等公共交通优惠未落实的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4年上半年,岱山县检察院陆续收到多名残疾人士反映,请求对该县未落实公共交通涉残、惠残政策问题进行监督。同期,该县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建议出台相关文件,确保残疾人水上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审查办理岱山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该事项后,由院分管副检察长包案,及时走访县残联、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对反映的残疾人出行优惠等相关权益落实不到位问题展开调查。经初核,控申部门认定群众反映情况属实,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并成立由控告申诉、公益诉讼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深入研究制定调查方案,积极推进案件化办理。一是争取县政协支持,将该案列为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案件,最大限度助力案件高质效办理。二是综合运用调查手段,深入各海岛客运码头实地调查,协同网上勘验,查阅购票须知、航班信息和政策文件,查明水上公共交通优惠政策享受的对象、航线等适用范围。三是突出数字赋能,归集县残联政务数据,查清残疾人的人员总数、乡镇分布和残疾程度。四是扩大调查区域,调查岱山周边的普陀、嵊泗等区县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提高调查判断的可比性。
经调查核实,岱山县共有379个岛屿和256个海礁,县境广袤,岛屿众多,水上交通成为海岛居民日常出行主要工具。据统计,岱山县残疾人数量较多,重度残疾占比较高。2021年,该县曾就推进残疾人公共交通优惠与便利工作出台文件,但除个别乡镇个别航线对重度视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士提供免费搭乘服务外,多数航线未落实惠残政策,没有减轻广大残疾人士出行负担。而属于同一市域的普陀、嵊泗等区县均早已落实惠残政策。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展现“检护民生”担当,岱山县检察院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水上交通领域残疾人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邀请相关部门、政协委员、残疾人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与会人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监督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岱山县检察院遂组织县残联、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乡镇召开协调磋商会,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共同推进残疾人乘坐岛际客船等公共交通优惠与便利工作。2024年6月28日,岱山县交通运输局、县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岱山县残疾人水上客渡运过渡优惠实施方案》,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方案根据该县财政实际情况,明确岱山籍所有重度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县内航线来回半价、乡镇渡船航线来回免费的优惠政策。
2024年9月,岱山县检察院对政策落实情况展开回访,提出打通数据壁垒建议,由县残联和客运公司共同负责受惠人员信息录入。截止目前,该县网络购票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残疾人线上线下购票优惠均已实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把司法为民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本案中,岱山县检察院围绕海岛居民出行等民生热点,聚焦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发挥领导接访包案优势,着力解决特殊群体急难愁盼,让“检护民生”可感可触,彰显为民情怀。切实强化一体综合履职,成立由控告申诉、公益诉讼等部门组成的办案组,协同推进案件办理。落实回访机制,针对线上购票优惠政策未落实问题,持续跟踪监督,推动惠民政策落地见效。注重凝聚内外协作合力,因残疾人水上客渡优惠问题涉及残联、交通运输、乡镇等多部门,且关系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县政协支持,成功将本案列为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案件,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优势,与检察法律监督形成合力,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8.某金融机构与高某某等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承办单位: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农户小额贷款保证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某担保公司为该行及其辖属机构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0月10日,农户高某某向某金融机构申请小农贷30万元,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某担保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同意为上述高某某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高某某逾期未归还,2019年12月31日,某担保公司代偿了239821.64元。2020年1月15日,某金融机构由于内部工作机制漏洞,按照全部借款金额起诉高某某,获得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4日,某担保公司起诉高某某偿还代偿款239821.64元及利息,获得法院支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7月,农户高某某向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表示,其因惠农政策向某金融机构申请小农贷种植文旦,由于遭遇极寒天气,果树冻死后颗粒无收,损失惨重且无力偿还贷款,背负债务成为老赖,无奈外出打工还债,却发现同一笔贷款被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两次起诉,虚增债务几十万元。玉环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后,发现该问题绝非个案,有必要运用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治理。先通过数字建模,排查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追偿权纠纷有相同被告的线索清单,再联合基层干部共同下村进户逐案核实,最后对案涉金融机构走访调研,分析问题原因及解决路径,取得金融机构信任和支持,金融机构主动提交相关案件清单,共查实监督线索13条。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金融机构已收到某担保公司代偿款,仍按原贷款金额起诉或执行农户高某某等人,致使法院作出错误事实认定和裁判,不仅加重农户负担,而且有损司法公信力。截止2024年5月8日,玉环市检察院就小农贷系列案共向玉环市人民法院发出6份再审检察建议、7份执行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玉环市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检察建议后,依法再审改判及纠正执行标的。
延伸工作根据该专项工作,玉环市检察院撰写小农贷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纳,促进整治金融领域诉讼乱象。办理的类案成功入选浙江省数字监督办案指引,在全省范围予以推广应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在诉讼及执行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同步向台州银保监分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典型意义】
在农村地区,农民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在金融交易中易处于弱势地位,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维权途径。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介入涉及农民权益的金融领域案件。在履职过程中敢监督、会监督、能监督,依职权启动监督专项,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全力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农村普惠金融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目的在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解决长期困扰农户的贷款担保、抵押难、利率高等问题,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的金融动力。然而普惠金融推行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因内部工作机制存在漏洞,导致侵犯农户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详细调研,依法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积极编写数字监督办案指引,提炼工作做法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将法律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做实、做细、做深,将案件办理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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