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化市监催告字〔2024〕DS1号
广东英笔实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01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市监处字〔2024〕11号)。你(单位)于2024年01月29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没有履行。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专户指定银行(地址、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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