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谣言不是自由之声。为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清朗网络环境,息县公安局坚持坚持打击整治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氛围。
活动中,民警深入辖区网吧、企事业单位,通过面对面宣讲、发放宣传资料,向辖区群众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讲解网络谣言的危害,呼吁广大群众做到“绿色”上网、安全上网、文明上网。
同时,结合今年以来息县公安依法打击涉及传播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进行宣讲,以案释法,向现场人员普及甄别网络谣言方法以及散布网络谣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知识,引导群众树立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民警普法宣传
下一步,息县公安局将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依法整治网络谣言,积极引导广大网民和互联网企业平台依法上网、依法办网,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网上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主要涉及时事政治、党史国史、食药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政策、突发事件、科学常识等多方面内容。有的网民随意发布不实信息,罔顾法律、造谣传谣,严重误导舆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有的网站平台充当“黑嘴”,恶意编发谣言,博人眼球、敲诈勒索,破坏社会和谐安定、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网络释义)
有哪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41条、第51条分别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提供了对谣言进行规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其他相关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诽谤罪(第24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等。
《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第1027条、第1028条、第119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在内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对谣言进行处理,任其发酵造成严重后果,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8条都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而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的违法信息。第21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警方提示:
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息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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