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或者“建新未拆旧”的农村房屋该不该拆?该拆是一码事,怎么拆那可是另一码事。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浙江省台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街道办事处主张其系对“应拆未拆”农村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也愿意依据征收补偿政策规定予以补偿。那么,这种“先拆后补”的做法能成立吗?
【基本案情:3处房屋被强制拆除,只因房太多了不合政策?】
委托人蒋先生的爷爷在浙江省台州市xx区某街道辖区内拥有三处房屋,后因长辈相继去世引发的继承由蒋先生管业。据委托人表示,2021年前后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一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面临征收拆迁。
然而2023年4月,委托人发现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也遭到了一定的损失。经其起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
2024年5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蒋先生向台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对涉案三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据庭审中被告街道办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土地已于2023年8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被告也同意提请区政府对涉案被拆除的三处房屋给予补偿。既然如此,被告当初因何非要急急忙忙强制拆除这三处房屋呢?
【律师解析:“应拆未拆”也得合法拆】
本案于2024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答辩称涉案三处房屋的存在即不符合政策,属于典型的“一户多宅”中“应拆未拆”的房屋。
按其举证,原告蒋先生一家先后于1987年和1994年分别申请下了两处宅基地用于建房使用,算上涉案的三处房屋其宅基地面积早已超过规定的标准,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涉案三处房屋属于“应拆未拆”,街道办事处对其予以拆除符合当地政策和法律,且并未实际侵害到蒋先生一家的合法财产权利。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强调,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应拆未拆”,所涉集体土地是否于2023年8月被批准征收均与本案审查内容无关。
街道办事处若要依法对涉案三处房屋进行拆除,就需要作出相关的调查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由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但本案中街道办却什么也没作出就将涉案三处房屋径自拆除,其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依法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浙1002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蒋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蒋先生三处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历经波折终于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本案中街道办事实上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意图引导当事人同意通过补偿安置途径化解纠纷。但实际上,鉴于街道办已经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意味着其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对涉案三处房屋给予补偿的机会,而是只能依法作出赔偿决定,通过国家赔偿程序弥补蒋先生的损失。
由此可见,违法的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先拆后补”并不靠谱,先拆了往往就得赔偿!(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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