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政法系统的数字化改革转型是当前司法领域正在进行的一场推动司法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塑性变革。司法数据在数字化改革中发挥关键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政法系统在司法数据共享上仍呈现“纵密横疏”的状态,亟待进一步强化司法数据的跨部门共享,为构建一体化办案平台夯基赋能。破除政法系统部门间的“数据壁垒”,需要统一数据规格、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通过建立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司法办案全过程监管与可视化的效能评估。建设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则需要在更高层面设置统筹推进机构、优化数据共享机制、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司法数据质量、加强数据交互安全防护。
作者简介
余剑
上海二中院
审委会专职委员
潘自强
浦东新区法院
三级法官
引言
伴随着信息科技向智能科技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逐渐成为引领社会变革的核心因素和主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2020年8月,中央政法委召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强化智享数据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2023年2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当前,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已成为政法系统数字化改革转型的大势所趋。各地政法机关围绕这一改革目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从整体上来看,政法机关的司法数据仍然分属各自系统,纵向数据互联基本实现,横向数据共享却壁垒重重,“数据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数据无法在各系统间互联互通,严重制约政法系统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整体数字化水平的提升,因此,有必要以构建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为切入点,持续深入推进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
一、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价值基础
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旨在通过建立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交互共享机制,实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智能化协同办案,并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刑事办案全链条监管与可视化的效能评估,最终达到“数字赋能、制度重塑”的目标。强化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的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既是时代所需,亦是实践所求。
(一)时代背景:数字法治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中国”建设不仅包括数字经济、数字治理等范畴,还包括数字法治这一重要方面。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的法治新形态。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数字法治包括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两个维度:一是数字领域的法治化;二是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其中,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即要求以数字化提升法治方式的变革、塑造数字正义形态。数据作为新时代数字化改革的基本要素,也是数字法治建设的基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正加快数字科技在法治领域的应用,以数字法治建设推动全球法治发展。显然,常年躺在司法机关办案系统内“沉睡”的数据无法产生效能,需要大数据的识别、分析和加工,形成的具有系统性、总结性、预测性的数据集合,其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数据产生于司法活动,由司法机关收集,记录司法活动涉及的相关信息,天然兼具司法属性和数据属性。司法数据经过大数据的识别、分析和加工,可以为未来法治发展提供分析参考。对不同层级(纵向)、不同部门(横向)的司法数据加以汇聚整合、分析对比,不仅有助于发现整体法治运行特点和规律,还有助于构建数字时代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模式。因此,建立政法机关的跨部门司法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数据的增值效益,也是数字法治的内在要求。
(二)现实基础:智慧司法的必然发展
随着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公检法机关在建设信息化办案系统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智能警务”“数字检察”“智慧法院”等数字化、智能化办案系统的建成基本疏通了司法数据的纵向共享通道,同时也为司法数据跨部门、跨区域横向共享积累了经验、创造了进阶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系统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最早开始,公安部建立的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公安基础数据库以及省级公安大数据应用平台和公安情报综合应用平台等数据平台,已经在刑事侦查、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治安管理领域,公安机关通过警务数据的共享,能够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刑事侦查领域,警务数据的共享能够克服数据片面化的问题,增加分析研判的准确性,提高破案效率。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信息化建设以“智慧检务”和“数字检察”为代表。早在2020年8月,检察机关通过“智慧检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的案件达4,400万余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1,242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89万余条,公开法律文书540万余个,收集信访信息18万余条。在“数字检察”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开启大数据法律监督,围绕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突出问题,通过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以“智慧法院”为代表,全国四级法院全面推进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目前已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据统计,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异地执行593万件次;广泛应用类案识别推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为审判执行工作赋能增效。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现应用和数据、内部和外部、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了全国法院“一张网”。政法各机关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实践价值:数据共享的集成效能
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以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推动政法各机关一体化办案,可有效“唤醒”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效能,为司法提质增效,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办案质效方面。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司法数据“一次录入,多次使用”的效果,提高数据的稳定性,司法人员可以在平台上实现“一键换押”、在线“变更羁押期限”、在线开局提讯提解证等工作,大大提升司法效率;通过司法数据的跨部门共享,还可以有效避免快节奏的办案带来前科遗漏、累犯认定、主从犯量刑难以协调等等问题,提升司法质量。二是在司法监督方面。长期以来,司法数据都呈现分散化的特点,各个阶段产生的案件数据被不同办案机关所掌握,法律监督的实时性和全面性难免不能保障。司法数据在跨部门间共享,要求包括侦查、申请逮捕、提起公诉、一审二审等每一阶段的司法活动都要以数据形式及时上传至办案平台,在线上实现业务流转,衔接各个机关记录办案全程,完成司法活动数据采集。在跨部门办案平台上实现案件全程“留痕化”,避免因不同机关办案系统的不互通而导致流程中断或更新滞后,使得动态的、实时的、全程的法律监督成为可能。三是在数据运用方面。司法数据的纵向共享,已经为各机关在办案管理上提供了丰富的数据分析,在不同应用场景上发挥了巨大价值。若实现司法数据的横向共享,打破政法各部门的“数据壁垒”,则可更加充分地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开拓更多的智能办案路径,分析各类趋势报告、绘制犯罪地图,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
二、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实践探索
在上一轮政法系统信息化改革的进程中,各地对建设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大多实现了卷宗材料电子化、诉讼活动在线化,提高了办案效率,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的智能化。总体观之,当前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以诉讼流程为脉络建立数据共享模式
出于业务交叉、协同办案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最早探索了建立两两合作、线上对接的对数据共享模式。比如,2015年贵州上线了“法检互联系统”,在此系统内,贵州省的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就业务协同需要,共享案件信息,操作案卷移送,通过线上系统完成诉讼程序流转,实现法检两院一审公诉案件的网上移送。系统推广使用半年内,该地检察机关就通过互联平台移送案件一万多件,对法检业务协作效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其他的两两共享模式,还有检警信息共享平台、法检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等。
该模式相较于多机关跨部门合作,其对接协调的工作量更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部门间协同办案的进程,但存在明显的发展缺陷:第一,刑事案件办理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两两共享模式并未实现全流程的数据互通共享,许多业务无法在平台上操作,远未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多止步于审前互通。第二,两两合作往往缺乏牵头统筹机构,司法数据共享操作规范不健全,导致可供整合的数据资源有限,难以支撑后续的大数据深度分析,持续发展空间有限。第三,未实现数据共享的前端或后端机关,办案人员还需要将同样的案件数据上传到两套业务系统中,并未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不能达到提升办案效率的目标。
(二)以特定领域为板块建立数据共享模式
为集中办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司法机关尝试建设特定领域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比如,针对办案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管理混乱、流转不透明、处理保管不规范以及监督缺位等问题,多地探索建立了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以浙江省政法机关搭建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为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法律文书、财物清单、交接手续录入平台,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两个节点为基准,对涉案财物实行“换押式”移交。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可以通过“刑事案件”和“涉案财物”模块,查看核对公安推送的移送起诉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接收”。接收后,财物信息随同电子案卷,自动推送至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公安端涉案财物管理模块对应移送财物,状态自动更新为“随案移送检察院”,检察官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直接查看随案移送的财物信息。该平台旨在整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信息,要求各办案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及时将处理信息(例如入库、调用、移送等)录入平台,实现办案机关之间在处理涉案财物上的信息互通,明晰涉案财物的流转轨迹,规范各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行为。
诸如特定领域的跨部门办案平台还有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等。相较于第一种模式,该模式共享模式的范围有了较大拓宽。不仅联通了公检法司四大机关,还根据所涉及的特定领域,针对性的与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合作,例如涉案型经济犯罪办案平台加入了审计功能、协调了银行业务。其次,这些特定领域的案件通常都有较强的共享信息增强协作的需求,故而展现出了更强的主动性和持续性。最后,特定领域的跨部门共享平台为全面共享积累了实践经验,在之后的全面共享平台中成为重要的组成模块。
(三)以协同办案为目标建立数据共享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与司法程序的深度融合,司法数据蕴藏的价值不断被发现,以智能化协同办案为目标的数据共享提上了日程,相继出现了以上海、贵州、浙江为代表的全流程数据共享模式。
1.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上海法院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系统),是由上海政法委统筹推进、公检法共同参与研发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206系统着眼于解决刑事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化的规范指引,个案证明标准的把握因操作者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等问题。该系统第一次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信息化办案系统中,根据不同罪名案件建立证据模式,并连通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平台。该系统在侦查阶段,注重证据收集分类、分层、分段指引,证据录入与标注,单一证据的智能校验,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辅助审查判断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证据标准指引、批捕、公诉审查、社会危险性审查等;在审判阶段,突出证据审查辅助、案件评议、类案推送及量刑参考等。206系统在部分刑事案件中,真正实现了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网上运行、互联互通、安全传输、数据共享,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全程可视、全程可控、全程留痕、全程监督,防止司法任意性。以证据审查功能为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系统发现证据瑕疵或者证据链条不完整,就会自动阻止不合规范的证据进入下一个程序,并及时提醒办案人员予以补正,将检察机关对侦查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审前监督,避免瑕疵证据进入下一阶段。打破政法各单位的信息壁垒,实现刑事诉讼办案的工作流程再造,更好地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2.贵州: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贵州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保留了公检法司各机关已建成的业务系统,将各个业务系统视为跨部门办案平台的组件,通过统一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方式来实现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是一种“松耦合”的数据交换架构。“松耦合”架构的灵活性在于,当存在数据交互请求时,各部门的业务系统经过前置交换服务器转换为符合数据交换标准的数据包,经由省级的政法交换平台数据池,形成连接向其他部门传送,完成协同和数据共享。“松耦合”的架构设计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不变动已形成的业务系统和操作习惯,以工作量更小、建设成本更低的技术设计,实现了多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举例而言,公安民警可以先在部门内的执法办案系统中操作逮捕业务,然后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生成相应的数据包推送至政法交换平台,检察机关从交换平台接收电子卷宗,经过审查若是决定提起公诉又可将公诉材料通过交换平台传送给法院。在线上办案的过程中,部门间的业务系统都维持了较为明确的业务边界。
3.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
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是执法司法机关跨部门协同办案的又一重要实践。2019年,杭州、温州等地确定为数字卷宗单轨制协同办案试点地区,逐渐探索出通过公检法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以数字卷宗取代纸质卷宗实行单轨制办案的模式。第一,该模式以高度覆盖的单轨制协同办案为特点。当绝大多数机关仍处于线上与线下并存的双轨制办案阶段,浙江省则充分发挥互联网产业发展高地的优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线上单轨制一体化办案的全省覆盖,一体化办案系统以刑事案件为突破口,实现了99%以上的刑事案件全数字化线上移送。第二,该系统基于司法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大数据的类案监督。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推广浙江经验,深化大数据运用,建设检察办案大数据平台,科技让法律监督更有力、更高效。具体而言,浙江探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实现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过去在司法机关数据共享阻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呈现出个案办理、被动监督的状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的建立打通了各机关的数据共享渠道,检察监督平台处理机关自有数据以外,还接入了其他办案机关的数据共享平台,得以调用更多数据,扩大了检察数据分析的规模,增加了检察监督的线索。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探索出一条“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政法一体化系统的建立使法律监督得以嵌入办案流程,实现了监督模式从个案到类案,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四)对不同模式的小结
第一种以诉讼流程为脉络建立的数据共享模式,是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的早期探索,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也为后续的更深和更广的共享积累了实践经验。第二种以特定领域为板块建立的数据共享模式,体现了数据共享在协同办案中的重要作用,以最需要协同的特定业务为突破口,联合更多的司法机关开启了更具深度的互联互通,但在“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大数据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个别领域的数据整合量远远不足以“喂养”和“训练”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第三种以协同办案为目标的全链条数据共享模式,在数据共享的深度上和广度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上海206系统将证据标准指引、证据规则指引、单一证据校验、证据链审查、要素式讯问以及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嵌入办案平台,达到了规范办案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效果;贵州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通过“松耦合”架构联通了公检法司四大机关,突破刑事案件办理的范围,实现更多的司法业务协同;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通过推进政法机关的单轨制协同办案,形成数据赋能的新型法律监督模式。
三、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问题检视
在政法系统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搭建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既要遵循刑事司法办案规律,又要顺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才能最大限度提升办案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推进迟缓,尚未真正发挥其优势和作用,抛开认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因素,主要集中在数据质量、数据安全和重复建设等方面。
(一)数据质量有待提升
数据质量是数据的生命线。司法数据只有真实、准确、规范,才能真正发挥科学分析的作用。只有当法律运作的数据被系统地记录下来,并被有意识地用于量化分析,法律大数据才是有现实意义的实然存在。当前,影响司法数据质量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可转化的数据体量不足。由于前期共享动力不足,导致共享平台所能整合到的数据样本并不充分。首先,录入的案件数据涵盖的时间跨度较小。一般情况下,系统所录入的案件多为近几年案件,过往数据的缺乏影响大数据分析的全面性。案件数量偏少且缺乏过往数据,离大数据“Volume”(大体量)的特征还有一定距离。其次,录入案件数据所涉业务面较窄。虽然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的业务有走向全面覆盖的趋势,但实际进入运行的业务仍然有限,难以反映总体情况。本就有限的数据量又被进一步压缩了。如此一来也难以满足大数据“Variety”(多样性)的要求。
二是结构化的数据严重匮乏。数据结构化是数据分析处理的前置条件。长期以来,案件数据缺乏结构化采集,一方面案件数据的记录者多为一线办案人员,而数据的分析处理者又是另一批人员。案件数据的记录者缺乏规范录入为以方便后续数据利用的原生动力,因此数据记录常常无法满足后续的技术分析标准。另一方面,跨部门共享平台的数据来源相较于单一机关更为复杂,而每个机关采集数据的业务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对同一客体可能存在多种描述措辞。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导致数据分析难以及时进行,数据结构化转化工作量较大。
(二)数据安全风险加剧
数据的跨部门流通,意味着数据将会一定程度上脱离原机关的管控,更多部门以外的人员将被赋予获取机会。加之出于办案需求,对共享数据的“脱敏”程度往往不如司法公开那般严格,数据内容更为详细具体。如此一来,数据泄露的风险随之增大。
首先,目前的跨部门共享运行架构主要是通过数据交换协议联通各机关的业务系统。而由于各地对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经费保障水平不一,不同系统的建设程度和安全系数参差不齐。系统之间通过交换端口相互对接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遭受来自外部系统的木马病毒攻击,或是将数据传入安全系数有所降低的外部系统中导致安全风险增加。
其次,不同的办案机关对于案件数据的保密等级判定并不统一,甚至同一机关对于具体案件在不同环节中保密性判定也有所变化。这些差异在传统司法运行中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却成为了部门间数据共享的一大障碍。由于保密范围的模糊、密级判定的差异,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数据处于共享界限模糊的灰色地带。如若其他部门申请获取,所接触的范围也仅限于个案不支持批量查阅,且需要经历较为繁琐的线下申请程序。
最后,数据共享过程中还存在着数据损坏风险。数据跨部门流通时要经历更多的节点,数据经过这些节点时存在被篡改被损坏的可能性,电子卷宗的验真是建立司法互信的重要对策。如何保证数据在跨部门流通过程中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也是建设共享平台所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如若不能提供足够的安全支持,导致数据因对外共享而遭到篡改,反而有损司法公正。
(三)重复建设有碍共享
信息化系统的重复建设,造成各司法机关间的系统集成性低、数据库碎片化分布、数据标准各异,难以兼容对接。客观上为司法数据在机关间实现互联互通制造了技术障碍。例如,法院与检察院对于数据采集的标准规范不尽相同,以至于同样的信息内容在不同系统有不同的名称,汇聚之后才发现是重复的。同时,“地方试点主义”路径极易导致重复式的“创新”。比如,贵州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由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同期试点的深圳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由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上海206系统则是与科大讯飞合作研发。试点地区优先建设的目的是给全国提供可复制推广的样本,如何避免不同开发背景下试点成果的相对统一,为后续带动全国各地建设提供便利,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也是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加以考量的问题。
由于已建成的业务系统数据标准不统一、缺乏交换端口,客观上形成了数据壁垒。要实现跨部门共享就意味着要打通数据壁垒,解决数据对接兼容问题,重建部门系统之间的交互桥梁,这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已经搭建跨部门办案平台的地区来说,随着平台协同业务的不断丰富,传输数据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出现数据传输漏洞或是存储空间不足问题,完善基础设施和维护平台运行消耗也不容忽视。
四、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路径优化
理想状态,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是要深度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办案系统,通过司法数据的汇集共享,实现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全过程自动监督,驱动跨部门办案整体性流程再造、系统性机制重塑,进一步提升政法机关整体智治水平。
(一)设置统筹机构,有序协同推进
由于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需要协调的部门较多、整合的数据量较大、工程庞杂。同时,还要与政法机关数字化的改革方向保持步调一致,既不可一蹴而就,也不能仅凭一家之力单独完成。为有序推进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有必要设置一个统筹管理机构,避免各自为营。参考各地的实践经验,由省一级政法委负责具体协调,公检法司的主要领导组成工作专班协同推进,是较具操作性、现实性的选择。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政法委具有较为丰富的统筹经验。现有的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平台多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建设。如贵州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是由贵州省政法委牵头,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协同建设的。浙江“政法一体化系统”是在浙江省委政法委的部署之下推进建设的,还促成了目前全国唯一在省域范围内开展单轨制线上协同办案的突破性成果。政法委牵头统筹跨部门互联互通,具备较好的现实基础。
第二,政法委能够从顶层设计角度协调各方利益。各司法机关普遍缺乏跨部门共享数据的原动力,参考我国目前的政法体制管理架构,政法委能对各机关起到更好的协调推动作用。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政法委的跟进能确保信息化建设步调与中央部署意见一致,掌握政策动向及时调整建设规划,调动适当的人财物资源。从顶层设计角度进行部署,制定阶段性的发展规划,然后逐步将共享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覆盖。
(二)搭建共享平台,优化共享机制
司法数据不同于政务数据,其产生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记录者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当然具备数据和司法双重属性,同时还具有物理分散、逻辑统一的显著特点。在搭建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研究信任和制约同时存在条件下如何展开数据的共享和使用。
第一,搭建相对独立的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是数据共享的基础,考虑到司法数据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逻辑性,不宜以“串联式”的模式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一对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宜以“并联式”的模式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心化”数据交换平台。除数据交换之外,该平台还必须要有数据获取、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的功能,实现对各办案机关的流程性数据和结构化数据进行自动发现和获取,对司法机关上传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自动解构和分类储存,对司法数据进行智能分析等。各办案机关、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既可能是司法数据的生产者,又可能是司法数据的需求方,均要按照统一的数据规格要求上传司法数据,按照统一的流程发起共享司法的请求,达到案件标准化、结构化数据的共享共用、非结构化数据的在线传输。
第二,强化诉讼流程数据的实时共享。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全流程协同办案实现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监管,因此,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时就要建立流程管理模型,实现刑事诉讼流程的关键数据进行自动抓取、自动推送。比如,立案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及起止时间、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时间、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羁押期限、立案时间、审理期限、开庭及宣判时间、生效日期、移送执行等,通过对上述结构化数据的自动抓取,智能推送到相关部门的办案系统,实现办案流程实时监管、智能提醒。以拘留程序为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应当在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书,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当公安机关在办案系统内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时,检察机关即可通过共享平台对公安机关是否做到两个“二十四小时”规定进行在线监督,倒逼程序规范。
第三,优化内外网协同办案的路径。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不仅要实现公检法司各部门间的协同办案,还要实现辩护人、代理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协同办案。为实现上述目标,还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数据共享,让诉讼当事人能够同步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开展网上阅卷、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比如,公安机关立案后,辩护人可以通过上传委托手续获得数据共享权限,及时关注到案件的办理情况;被害人可以通过平台参与到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检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等。
(三)规范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决定了数据价值。充足、准确、规范的司法数据是有效共享的前提,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可以从三个方面提升司法数据质量。
第一,统一数据标准。对于已采集的数据,要经过统一数据标准的清洗、校正和转换。对于即将采集的数据,应当严格按照数据标准收集管理,以便后续进行整合利用。目前,全国法院统一使用《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作为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但该标准实际上只规定了案件重点信息的数据标准,还有大量案件信息处于标准空缺状态,而且政法系统各部门的数据标准并未完全统一。应当在遵循已有国家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前提下,结合跨部门数据交互需求完善标准。对此,建议明确的标准有:1.数据采集阶段,对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频率、清洗程序等作出规定;2.数据处理阶段,对数据入库规则、归集办法、分类标准、使用权限等作出规定;3.数据传输与交换阶段,规定数据的传输标准格式和接口,解决异构数据库之间的兼容对接问题,为后续提供数据跨平台共享提供便利,以便将来自不同机关不同系统的数据汇集融合。通过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利用各流程标准,架接交换桥梁,将司法机关的司法数据加以校正、转换,克服系统间数据格式混乱、信息错位的问题,再汇聚到跨部门共享平台的资源数据库中,为部门协同办案、大数据分析预测奠定基础。
第二,扩大数据收集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作用,推进更多机关更多业务的加入,实现政法机关数据的实时互联和进一步的业务融合,业务范围的扩大伴随着数据聚合力的提升。一方面,扩大录入数据的时间跨度。增加采集数据样本,缓解数据的碎片化问题,重视数据的时段连续性,据以分析应用的历史数据不应仅限于近期数据。精进电子卷宗转化技术,例如提高OCR识别和语意识别的准确性等,提高过往案件信息的数据化程度。另一方面,完善共享清单、制定保密信息目录,根据信息的性质、保密级别,有序开放共享,避免出现以保密为由的数据垄断行为。
第三,提升数据结构化程度。首先,从源头保证数据录入的结构化。推动传统人工填报的案卷制作方式向机器抓取、自动生成案卷转变。案件信息经过机器抓取之后,经由智能校验功能对信息错漏进行修正回填,对于有必要手工录入的信息应当在操作页面提示办案人员按照业务标准规范化填写。目前最高法已经出台了《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其他机关对于案卷填写的业务规范制定也应提上日程。其次,将数据质量纳入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业绩考核范围。将数据质量置于案件质量考核指标之中,对案卷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和格式规范性进行评估。一方面提高对数据录入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减少后续数据清洗的工作量。最后,明确案卷制作责任,办案人即为质量责任人。案卷录入应视为办案的必要工作,发现数据录入异常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加以追溯拦截。
(四)加强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可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在推进政法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进程中,如果保障司法数据安全共享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运用好司法大数据资源,也是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一,制定共享目录。司法机关之间关于对案件信息保密级别判定标准的差异阻碍了司法数据在司法机关间实现充分流通。当务之急是制定共享目录,协调保密数据判定标准,明确共享范围。可以参考《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思路,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先根据数据是否涉密进行分类,形成涉密数据目录,再根据保密等级的不同确定具体保密手段。对数据传输共享的安全风险进行事前评估,确定能够在部门间移送的涉密数据类型,再协调各机关对于涉密数据的保密等级划分标准,重点解决判定标准差异较大的内容,尽可能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衔接。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司法活动运行规律,不宜追求绝对统一。根据经过协调的保密标准,来确定不同涉密数据的共享规则。
第二,划分使用权限。制定跨部门共享数据目录之后,应当再进一步细化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使用程序,以此构建司法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机制。首先,以2020年建成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本为参考,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机关内部专网,涉密专网和开放专网。将已分类数据放置于相应的专网中,共享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开放专网与其他部门对接,完成案卷移送等协同业务。其次,根据办案阶段变化调整数据共享权限。在不同的办案程序之中各机关的数据共享权限应当有所差别,不同层级的机关的数据共享权限也应有所不同。例如案件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没有对相关侦查数据的访问权限。案件未进入二审、再审程序,一审法院无权访问相关案卷。最后,根据数据类型设置使用程序。涉密专网应当配备更为严格的安全技术防护,其他机关需要调阅涉密数据可参照案卷管理规定的程序申请,但形式变为支持线上办理。在完成线上申请之后,通过涉密数据交换边界进行单通道传输。对于国家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应添加密级标识、设置加密授权触发机制等。
第三,做好全流程监管。司法数据共享具有诉讼流程再造之效能,对司法数据流通的全流程应当辅以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事前环节,对所采集到的司法数据加以分类分级,确定之后置于相应的专网中。对数据进行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事中环节,根据数据的不同保护级别使用与之相匹配的传输通道,对共享数据包设置访问权限和验证互信程序,并且进行实时风险监测预警,保存数据动态日志。事后环节,如若数据在共享平台流转过程中出现安全漏洞,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应急预案采集紧急措施,遏制危险扩散。对于如何保持司法数据本身在跨部门流通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可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解决进路。将数据从产生、采集到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上链,通过共享机制的区块链功能模块完成重要节点存证,实现数据流转全流程追溯、跨网互信、数据验真等安全防护功能。
结语
数据的整合共享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发挥价值的关键一环。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需要将分散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办案系统的司法数据汇集起来,并且按照一定的诉讼逻辑进行交换共享,智能整合分析,以发挥司法数据在提升办案质效、强化流程监管、助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价值。未来,推进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扩容升级,应当聚焦司法数据数字化汇集、司法数据信息化流转、司法数据智能化拓展三方面,以统筹建设推动共享覆盖,以技术保障疏通共享通道,以安全防护稳定共享运行,以数据升质释放共享效能,共同提升政法系统整体智治水平。
责任编辑 | 翟珺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本文转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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