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钢板翘起,大姐骑车经过一不小心直接被绊倒!人和车都飞出去,3颗牙脱落3根肋骨骨折,但就赔偿问题,大姐和施工单位没谈拢!最后争到了法庭上,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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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傍晚, 王大姐开电动自行车行至金山区某路段,因当时路面施工且有一块钢板翘起于路面,周边也没有相关警示牌,导致王大姐在经过该路段时,当场被绊倒,人和电瓶车一起飞了出去,王大姐本人也昏倒在路边, 直到路过的行人帮忙报警。
王大姐表示,民警到现场后,给她开具了《验伤通知单》并拨打了120,后经医院诊断, 王大姐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三颗牙齿脱落、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产生医疗费用 。另经属地派出所调查查明,事发时的涉案地段当时是由某施工单位在进行维修。
王大姐认为,被告施工单位作为案涉路段的承包维修养护部门,应当对路面的缺陷提供提醒注意义务,以确保路人的行车和行走安全。王大姐表示自己当时既没有超速行驶,也佩戴着头盔,只是因被告施工单位管理上的疏忽,造成摔倒受伤,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理应由被告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大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施工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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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工单位认为,原告王大姐并非是因为被告铺设的钢板绊倒而受伤,而使自己不当心才摔倒,被告无需向王大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大姐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也不认可。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发当晚,原告王大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金山区某路段,因路面施工铺设钢板,不慎摔倒受伤,并送急诊治疗。经鉴定, 王大姐因外伤致左侧第3-5肋骨骨折,面部损伤,牙外伤等,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续无需特殊治疗,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王大姐提交的事发照片、受伤照片以及被告提交的道路事故现场图,法院注意到,被告铺设的钢板几乎斜跨整条路,但未完全覆盖整条路面,道路两侧有部分距离可以通行。原告王大姐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通行,事发时,涉事路段西侧停靠有机动车,原告王大姐为通行势必会向外借道,然而此时,因施工开挖加之上覆钢板,导致钢板与原始地面产生落差,道路高低不平,此外钢板最外缘处与停靠的机动车之间几乎没有安全距离,且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故,法院对原告王大姐主张其受伤系因晚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铺设钢板的路面而摔倒的意见予以采信。这是导致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
然而,原告王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道路骑行时,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自身亦有过错。
综上, 法院认定被告施工单位承担70%责任,原告王大姐自负30%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施工单位赔偿原告王大姐4万余元,驳回原告王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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