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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婚内强奸(未遂)案上了热搜。
小金与前夫阿木(化名)相识于2007年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孩子。令人没想到的是,阿木婚后就暴露了本性,动辄对小金拳打脚踢。两个孩子有时也会遭到阿木的家暴。但为了家庭考虑,小金一直没有选择离婚。
直到2022年8月,小金向安吉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年12月,法院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阿木的家暴行为收敛了一些,但由于阿木没有其他住房,二人虽在离婚诉讼期间,仍住在同一屋檐下。
2023年1月12日凌晨,酒后回家的阿木欲强行与小金发生性关系,后因儿子出现而没有得逞。忍无可忍的小金选择了报警。同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以阿木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安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阿木以强奸罪判处阿木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婚内强奸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妻子自然丧失了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此时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但若还未提起离婚诉讼时,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也能构罪?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婚内强奸当然构罪,具体原因如下:
(1)行为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妇女性之自主权不应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丧失。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 妇女都有性的自主权。婚姻仅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结合, 而不是卖身, 因此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妻子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 只要妻子不同意, 性生活在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婚姻仅仅使得性行为披上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已, 性生活必须具备性交合意这一实质要件, 才是真正合法的。仅以存在夫妻关系这一形式要件便肯定性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否定婚内强奸,是站不住脚的。
(2)行为对夫妻双方平等地位的侵犯。婚姻双方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占有关系, 无论在互相占有他们的人身以及他们的财产方面都是如此。所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性权利,有同居义务。
但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是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极端蔑视,更是对妇女人格及性自主权的严重践踏,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的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
而同居权在本质上是同居请求权,而不是同居实施权。如果将同居权理解为同居实施权,则丈夫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事,要么请求法院强制其妻履行过性生活的义务,要么自己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其妻接受性行为。这显然都是不妥的。夫妻各方有请求对方与自己过性生活的权利,但不能强制对方与自己过性生活。在夫与妻皆为独立主体的情况下,性交合意才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3)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我国刑法第236 条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丈夫强奸妻子的, 完全符合刑法第236 条的构成要件。那种认为丈夫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故丈夫强奸妻子, 具有刑事违法性, 理当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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