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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还是无罪?——内蒙古邢志强故意杀人案旁听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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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我有幸旁听了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庭审,这次庭审其实是发回重审。在此之前,邢志强一审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对于这起案件,我心中最大的疑问是:一起发生在1995年的陈年旧案,当年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为何时隔二十多年又被翻找出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到底是迟来的正义还是制造的冤案?

带着这个疑问,我认真旁听了庭审的全部过程。合议庭对于庭审节奏把控得很好,紧凑、高效,同时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邢志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两天的庭审结束,已是夜里九点。走出法院大门,雪已停,寒风刺骨,路面很滑。门口处,很多人围在吴丹红、赵德芳律师身边,除了几位家属外,大多都是与邢志强素昧平生,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关注此案的热心群众和媒体记者,他们热情地夸赞两位律师是天花板级别的刑辩大咖,在庭审中展现出了高超的辩护才华。大概是两天的庭审解了大家心中的疑惑,朴素的正义感使他们坚信邢志强必将被无罪释放,我看到每个人的眼睛里都闪着光。


一、精彩纷呈的庭审

不可否认,庭审过程相当精彩,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也堪称教科书级别。虽然,我从事法律工作已十余年,但是,如此精彩的庭审也是头回遇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均到庭提供专门知识,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该案的鉴定人是大名鼎鼎的宋忆光法医,辩方的专家辅助人是同样名声在外的胡志强法医,还有一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申请的李姓专家辅助人。三位老先生均曾深耕于公安系统法医岗位,法庭之上,各有立场,现场PK一度达到“白热化”。李姓专家辅助人认为枪击是造成被害人孟永清死亡的原因,无需考虑延误就诊和治疗、自行取弹头导致感染等因素。辩护人吴丹红就此观点,向其提出多个问题,老先生的回答显然存在自相矛盾、断章取义之处,逐渐不能自圆其说。宋忆光和胡志强两位法医界大咖,虽然也“神仙打架”,但对枪击伤非致命伤,延误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和死亡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观点一致。

关键证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曾做过17份笔录,通过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宣读其询问笔录,得知其证言极不稳定,对于关键情节“邢志强有没有开枪、何时何地何种情形下开枪、开了几枪”其证言内容次次不一,笔录中多次使用“我感觉、我推测”之类的表述。但王某某作为现场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对于是否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尤为关键。庭上,王某某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庭作证,先由辩方发问,我由衷佩服吴丹红律师的发问能力,问题设计的精巧简练、衔接顺畅、逻辑清晰、层层递进,随着证人王某某的回答:“孟某清突然冲出来,半蹲在摩托车上,嘴里叼着个刀子,啊啊地嚎着,加速冲着我俩就撞过来”“在追赶孟某清的时候,我没有见到他(邢志强)开枪、也没有听到枪响”、“我当时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脑子都是懵的…”、“邢志强当时流了很多血,脸都白了,我说不要再追了”“办案人员把我带到看守所、留置点,整天叫我过去呀,搞得我啥也做不了…”、“这次开庭前,公安局的人还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要去作证”、“以我这次在法庭上说的为准”,相信控辩审三方对于事实真相都有了自己的判断。

但是,这样的庭审对于公诉人而言,无疑是艰难的。法庭调查环节,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所举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犀利地提出质证意见。法庭辩论环节,因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被告人始终作无罪供述,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均肯定延误治疗、自行取弹导致感染和死亡结果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该案存在枪支、弹头等物证缺失、尸体未做解剖、原始案卷丢失等证据上的硬伤,使得公诉人的指控愈发地站不住脚。公诉人虽节节溃败,但全程表现平和、理性,始终保有风度。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回应,虽然王某某的证言带有主观推测性,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是依据王某某的证言,而是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我不禁想问,起诉到底依据的是什么证据?难道就依据被害人系背部中枪这一事实,便认定邢志强有罪吗?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吗?能够达到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的程度吗?通过全程旁听,我的答案是“不能”。


二、让人充满疑问的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邢志强系内蒙古某旗公安民警。1995年6月6日下午,邢志强身着警服,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某、塔某花驾驶摩托车到某水库处射击玩耍。期间,邢志强看到有盗窃前科且应在服刑期间的被害人孟某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某清的摩托车可能系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欲对其盘问。孟某清见状,一手挥舞尖刀,一手加大油门,骑摩托车直接冲撞邢志强。邢志强迅速躲闪,孟某清驾车离开。

邢志强遂只身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看到孟某清趴在摩托车上,欲上前盘问,孟某清忽然转身,手持尖刀向邢志强进行捅刺,邢志强转身闪躲,被其捅伤背部左上侧,孟某清驾车离开。后王某某、塔某花找到邢志强,见邢志强背部血流不止,王某某便用邢志强的警服外套为其包扎伤口。


随后,邢志强让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其继续追赶孟某清。二人行至某村时,孟某清忽然冲出,半蹲在摩托车上,嘴叼尖刀,嚎叫着向二人加速来回冲撞,邢志强右手抓起小口径步枪抡挡,后致孟某清背部中枪。孟某清再次驾车逃跑,邢志强让王某某驾车载其继续追赶,追至一公里外处,看到孟某清驾驶的摩托车摔倒在耕地内,孟某清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此时,邢志强因失血过多,伤痛难忍,便听从王某某的建议,不再追赶孟某清,二人将孟某清驾驶的摩托车骑回。

随即,王某某陪邢志强到某医院治疗,到医院后,邢志强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并向该旗公安局领导报告事情经过。之后,该旗公安局派人查找、抓捕孟某清。

孟某清中枪后,先后躲藏于某村一猪圈内、某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划开腹部将体内弹头取出。期间,孟某清的家人为其送来食物和褥子等物。1995年6月8日,孟某清的母亲租车将其送医治疗,孟某清被害怕被抓捕,拒绝在当地医院治疗,执意前往相隔较远的某县医院。该县医院条件匮乏,缺少血浆并且没有电,孟某清家人购买血浆为其输血并自费发电。直至当日下午,孟某清才得以手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一)邢志强应当被核准追诉吗?

这起案件发生在28年前,邢志强的行为当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案发后,邢志强并未逃避侦查或重新犯罪。相反,他在自己热爱的刑侦岗位做出了很多贡献,侦破多起大案要案,立功无数。即使当年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为何邢志强会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对邢志强核准追诉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对此,我是有疑问的。

1.枪弹专家如何对现场进行勘查实验的?

公安机关的《提请核准追诉意见书》中提到,办案民警邀请公安部枪弹专家对1995年6月5日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某清现场进行重新勘查实验,并对知情人重新调查,专家认为,邢志强枪击孟某清是在孟某清驾车逃逸的状态下,孟某清对邢志强等人的现实危害已经消除,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适用使用武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邢志强枪击孟某清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构成犯罪。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邢志强的指认现场笔录,当年的现场已变成公园和公路,村里的建筑也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邢志强称根本辨认不出。那么,专家又是如何确认现场的?

涉案枪支、弹头都已经灭失,案卷当中甚至连一张该支枪的照片都没有,据说是一支小口径步枪,是什么型号的小口径步枪,却无人知晓。案卷当中,虽然有击中孟某清的弹头照片,但仅有张清晰度不高的照片,据说弹头是当年孟某清的家人提供的,但怎么确认这就是枪击孟某清的那枚子弹的弹头呢?枪弹专家在这种条件下,如何进行的勘查实验?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问公诉人是否有书面的专家意见?是否见到过?对此,公诉人未做回应。

2.现场除邢志强和王某某外,无其他证人,重启侦查后调取的证据,能否达到可以定罪的标准?

公安机关提出对该案重新启动侦查,调查了案件相关证人、调取案件档案、查找案发当时物证、调查作案工具去向等,结合枪弹专家意见,认为邢志强当年的行为构成犯罪。

庭审情况反映,当年的案卷材料丢失、物证灭失、作案工具枪支不知去向,除王某某系现场证人外,其他证人均不在场,且个别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明显存疑。

前文提到证人王某某证言极不稳定,公安机关虽然对其制作了至少17份笔录,但几乎每份笔录之间都存在出入。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在追赶孟某清的过程中,其未见邢志强开枪,也未听到枪响。在孟某清嘴里叼着刀,驾车加速直接冲撞他们时,他因高度害怕、紧张,脑子是懵的,只顾驾车躲闪,不知道邢志强是否开枪。邢志强供述,他当时左侧背部已被孟某清捅伤,包扎后左臂活动受限,孟某清来回冲撞他们时,他右手抓着枪进行抡挡,听到了枪响,也感觉到了枪支振动,但不知是否打到孟某清。这样的证据情况,可以定罪吗?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是什么?如何得出不追诉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结论的?

警察是高危职业,也是特殊职业,他们肩负着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使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即使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当履行职责。案发当时,邢志强身着警服,对具有盗窃和脱逃双重嫌疑的服刑犯孟某清进行拦截、盘查,是履行职务行为。邢志强在追捕孟某清过程中,遭到孟某清刀捅、车撞等不法侵害,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有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吗?

根据法律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也应当报送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的材料,以证明该案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对此,案卷中仅有一名被害人邻居的证言和一份社会证明材料。该邻居证言证明:事发后,孟母上访,持续了两三年,后来该邻居搬家,两家不再联系。社区出具证明:社区听说过该案,但对于孟的死因、家属是否上访、后续双方如何处理,均不知情。这样的材料能证明该案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吗?反倒是,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能够充分证明这20多年来邢志强始终奋战在刑侦一线,侦破百十件大要案,立功无数的证据。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核准追诉使一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表明了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坚决惩处的基本态度。但是,本案中邢志强的主观恶性大吗?他与孟某清没有丝毫个人恩怨,其英勇追捕孟某清的行为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履行警察的职责。面对不法侵害时,警察就不能防卫吗?难道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法庭上,吴丹红律师针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核准追诉意见书》,指出了八处错误,他认为公安机关“骗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决定。此种说法,虽然有些绝对,但也点明了此案在核准追诉环节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邢志强核准追诉,只是核准了对邢志强提起公诉,但邢志强是否有罪,最终需要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判。因此,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决定书绝不是可以对被告人邢志强直接定罪量刑的“尚方宝剑”。


(二)邢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1.当年对该案的处理

1995年6月28日,该旗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形成案卷材料(现已丢失)。经6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关于邢志强在孟某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同时抄报盟政法委、盟公安处、旗委、政府、政法委,抄送旗检察院、旗法院,发局委各成员、各股、所、队。


该份《认定书》中,认定邢志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理由如下:一、邢志强在获悉孟某清有盗窃摩托车的重大嫌疑,对孟某清进行阻拦,当时邢志强身着警服,欲带回局里盘问,孟某清非但不停车接受盘查,还加速冲撞邢志强,后逃窜。在追击孟某清的过程中,孟某清持尖刀刺伤邢志强的背部,孟某清的行为是不法侵害,邢志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系执行职务。对孟某清进行盘查、追击是合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一条: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邢志强在受伤后,带伤追击孟某清,孟某清含刀、加速、嚎叫着直冲邢志强和王某某二人,具有鱼死网破、伤害他人的故意,是不法行为,且是故意犯罪行为。邢志强、王某某躲闪及时,幸免被害,孟某清对邢志强、王某某进行不法侵害时,邢志强开枪,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条: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邢志强对孟某清开枪时对不法侵害者孟某清本人实施,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三条: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四、邢志强对孟某清开枪,造成孟某清受伤,经法医鉴定及医院抢救孟某清的材料,证实孟某清的死亡原因系受伤后没有及时抢救(孟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其家人将其转移到别县医院抢救治疗延误36小时),延误抢救时间所造成。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某清的伤非致命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四条: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枪弹的射入口在孟某清背部,能否说明邢志强是在不法侵害停止后对孟某清背后开枪?

公诉机关认为,枪弹的射入口在孟某清背部,系邢志强在追赶孟某清的过程中,开枪射击孟某清所致。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邢志强明知自己开枪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孟某清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杀害他人的间接故意。虽然枪伤非致命伤,但打伤他人后,对于他人也应当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孟某清的死亡和邢志强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邢志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然而,这种指控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王某某的证言和邢志强的供述均可以证明,枪击发生在孟某清第二次突然驾车冲撞他们的过程中,此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不是孟某清驾车逃离后,二人对其追赶的过程中。邢志强当庭称,当时单手拿枪抡挡孟某清时,听到了枪响,也感到了枪支振动,但不知是否打到孟某清。退一步讲,即使当时邢志强有意识地开枪,也是为了阻止对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的暴力行为。另外,枪弹的射入口虽在背部,就一定是从后面射击吗?当时,邢志强、孟某清二人都在运动的状态中,孟某清在驾车冲撞,邢志强在抡枪躲闪,此时击中孟某清也不必然就是从其背后射击。

邢志强对孟某清是否有救治的义务?首先,邢志强并不知道是否用枪击中孟某清;其次,邢志强当时身负重伤,血流不止,体力不支,无力再去追赶带有凶器的亡命之徒孟某清,难道邢志强的生命不宝贵吗?最后,邢志强到医院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局领导报告事情经过。随之,该旗公安局即部署人员对孟某清进行查找、抓捕。孟某清的死亡是因其藏匿在猪圈、布满垃圾的小巷道内,卫生条件差,加上其自行划开腹部取弹头导致感染,后其因害怕被抓捕,舍近求远,让家人带其到别县就医,延误治疗等因素所致。没有以上介入因素,枪伤并不能导致其死亡。对此,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也均认定枪伤不是致命伤。

3. 依据现有证据,邢志强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邢志强拦截、追捕孟某清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履职行为,因为邢志强是警察,遇到紧急情况,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他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孟某清有重大的盗窃嫌疑和脱逃嫌疑,邢志强掌握他有前科,案发时应当在服刑的信息。孟某清在遇到身着警服的邢志强对其进行拦截时,非但不减速停车,反而挥舞尖刀,加速冲撞,属不法行为,且有杀害邢志强的主观故意,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孟某清第一次冲撞邢志强后,邢志强在未携带任何工具的情况下,只身驾驶摩托车对孟某清进行追赶,目的是追捕嫌疑人孟某清。此时,即使邢志强不是警察,作为一名群众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抓捕、扭送也是正当、合法的。在追捕过程中,孟某清持刀捅刺邢志强,邢志强转身躲闪,被其捅伤左上侧背部,该部位对应前胸心脏位置,若非肩胛骨阻挡,极有可能丧失性命。因此,此时孟某清依旧有杀害邢志强的主观故意,属于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邢志强受伤后,孟某清逃跑,看似不法侵害停止,实则不然。王某某携带那支用来打靶玩耍的小口径步枪,驾驶摩托车赶来,找到邢志强,邢志强让王某某驾车载他追赶孟某清。孟某清突然从某处冲出,半蹲在摩托车上,嘴叼尖刀,嗷嗷地叫着,加速对王某某、邢志强二人进行来回冲撞,说明不法侵害实际一直在进行,孟某清从未停止对邢志强进行行凶、杀害的念头。邢志强此时单手用枪抡挡,击中孟某清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邢志强在防卫行为开始前和防卫行为开始后,身受孟某清行凶伤害致伤,足以表明孟某清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其防卫的目的是使对方的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如果当时不躲闪、不防卫,那么,邢志强不是被摩托车撞伤、撞死,就是被对方用刀捅死。因此,邢志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应当只是句口号。

内蒙古邢志强案让我想起罗翔老师在他的文章中分享的一个故事:2018年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发生,那天他在深圳上课,课间看到一个同事在网上对此案发表意见,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结果被一众网友辱骂。其中有不少自诩为学法律的理性人,他们的批评是“你们懂不懂法律,还教书,不要误人子弟了,这个案子要分两段看,之前可以是正当防卫,但之后刘某跑到车里,于海明还追砍就是事后防卫,刘某都被打成这样了,怎么还能是正当防卫,这妥妥的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罗翔老师说他的同事被骂成了筛子。

在邢志强案件中,公诉人对事情经过其实也进行了分段处理,公诉人认为邢志强被撞、被捅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时如果反击可以是正当防卫。孟某清驾驶摩托车离开,不法侵害就停止了。暂且不论案件的亲历者邢志强对于不法侵害开始、结束的时间点,在当时情形下,能否这样如电脑程序般瞬时认定,事实是孟某清又突然冲出来冲撞。我们不应当以上帝的视角,用过于理性的思维,做“事后诸葛”,苛责邢志强当时的反应不够完美吧?毕竟,他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会紧张、会恐惧,而不是有内置程序的机器人。

吴丹红律师认为,本案中不法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并未停止,孟某清第一次冲撞、用刀捅刺邢志强、突然冲出冲撞邢志强和王某某,虽然有空间上的改变,但实际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罗翔老师讲过“粪坑案”,他在文章中写道“遭遇歹徒强暴的女性,在性侵过程中将男方推入粪坑,男方拼命想从粪坑里爬出来,女方拼命踩住男方的手。如果你是女的,踩几脚?”罗翔老师说:“如果是我,把对方手踩烂为止,而且还要扔块砖头。只是要小心一点,别沾上粪。”


《第二十条》这部电影在春节期间放映后,铺天盖地的文章说“第二十条被唤醒”。电影播出后,起到非常好的普法作用,普通民众都知晓、认可了电影中的情节就是正当防卫。可是,为什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官还要反复论证,在情与法之间艰难抉择呢?因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过程本就复杂,我国“人死为大”的传统思想又根深蒂固,面对死者家属无休止的上访,缺乏勇气和担当的司法工作人员很难做出认定正当防卫的决定。这也是“第二十条”之所以沉睡的原因。

回到邢志强案中,我们希望该案的法官没有“死者为大”“伤者有理”结果归罪的机械司法和惯性思维,能够给予邢志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我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善良勇敢的人们身上最坚固的“铠甲”。

如果经历邢志强案的是你、我,我们会怎么做?愿我们能像邢志强一样勇敢!

(作者:陆煦阳,前公诉人、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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