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开展农业科技创新。
本市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资源、平台、信息等开放共享,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本市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
市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农业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
本市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协同创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在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选题、评审、评价等环节,应当听取专家、企业家等的意见。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从事不同类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项目支持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本市加快农业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依托国家和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人才有序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按照规定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涉农专业学生的学费。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涉农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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