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内蒙古大学党委宣传部、法学院共同主办了普法活动——宪法思政小课堂《大国之治 我说宪法》系列视频微课展示。本期推送微课《宪法与“共和国勋章”》。
主讲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21级
法学专业本科生 尚凯绮
2024年9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二号主席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了王永志、王振义、李振声、黄宗德四人“共和国勋章”。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举行。
以红色、金色为主要色调的“共和国勋章”,在设计上采用了国徽、五角星、黄河、长江、中国结等元素,极富中国特色的外形华美夺目,也让不少人对勋章的评选和颁授充满好奇。
要深入了解“共和国勋章”,我们首先要翻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伟大祖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以最高规格,褒奖那些为国家建设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是向英雄模范表达最崇高的敬意,同时也是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来源 :法学院 党委宣传部
编辑 :李嘉露 张昕 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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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雪峰
终审 :阿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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