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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上虞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市域内各类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活供水系统分设,由开发单位或物业企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市区域内,建筑黄海标高(市区)以上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乡镇根据当地实际供水服务压力适当调整建筑黄海标高)。
建筑黄海标高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根据实际供水方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相关资金保障;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暂行规程》(见附件),对高层住宅供水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图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市供水企业做好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和维护运营费等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市卫生部门根据管理职能,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定期检测。市供水企业做好接收后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管理。
第五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暂行规程》执行,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整改接收已建”和“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整改移交、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推进。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房地产开发单位可委托供水企业实施和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也可按国家相关规范和《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暂行规程》的要求自行建设,建设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完成后由供水企业组织验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签订相关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移交范围包括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二)本办法实施前在建的(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暂行规程》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改造。自行建设、整改方案应经市供水企业审核确认,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完成后由供水企业组织验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签订相关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移交范围包括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管理可根据全体业主意愿,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移交,供水企业根据设施状况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其改造及运行维护经费采取多方筹集方式:用户承担600元,其余由政府、原房产企业、供水企业各承担1/3;如原房产企业已不存在的,由政府、供水企业各承担50%。
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产开发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经费,按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黄海高度来确定。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市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水箱);
(四)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九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统一按普通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暂行规程
上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暂行规程
一、总则
1.为加强市域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市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
3.本规程所指高层住宅为上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米以上以下高层住宅,建筑黄海标高超过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与供水企业商定,其他区域高层住宅根据当地供水服务压力适当调整适用建筑黄海标高。
4.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基本要求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市域城镇给水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
2.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
3.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4.新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单独设置,原则上应设置于地面,改建和扩建的二次供水设备原则上也应单独设置。生活、商业和消防等不同性质用水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
5.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6.为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充分保证材质及设备质量,产品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荐产品或经过技术鉴定的成熟产品,所有涉水产品必须同时具备省级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所采用的供水设备须符合相关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系统选择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管网叠压供水(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也可采用储水箱与变频泵联合供水方式。供水方式的选择应结合所在区域供水现状、近远期供水规划,根据接入管口径压力、供水干管的输送能力等实际情况,通过计算确定。
2.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高度和当地市政管网压力进行分区,每个分区设一套二次加压供水设备。一般5层以上每增加7层为一个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得小于0.1MPa。原则上不采用入户表前减压或分段减压的供水方式。
四、泵房
1.增压泵房与消防泵房隔开单独设置,具有独立的门窗,并安装坚固的防火、防盗门窗,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最小宽度米,最小高度),有独立照明和应急照明措施,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2.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值班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泵房机泵设备等基础应高于地面。
3.增压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集水坑内安装自动排水装置,并做到一用一备,集水坑内须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泵房具有稳定可靠的减震防噪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4.泵房及水箱周围米以内不得建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以内不允许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
5.泵房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及防雷验收,设置专用接地系统,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的相关要求。
五、储水箱(池)
1.储水箱(池)不得设计和建设成地埋或半地埋式,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合储水池。
2.储水箱(池)须选用Ocr18Ni9(SUS304)以上食品级不锈钢材质。
3.储水箱(池)总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情况,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0%确定。水箱须分为二格,并能独立工作。储水箱(池)高度不应超过,当超过时,内外应架设扶梯。
4.储水箱(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透气管和人孔(能上锁),溢流管、透气管应安装防异物进入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进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进出水管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5.储水箱(池)应设液位监控装置,在水位超高或过低时能自动报警。
六、水泵、阀门
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泵必须采用低噪音、节能型、变频调速的不锈钢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并配备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能自动和手动切换、交替运行。
2.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和铁壳铜芯阀门。供水设备总出水管上,应装设缓闭式止回阀和常规控制阀门,或采用多功能控制阀。
七、管道 、管道井、表计
1.管道宜采用不锈钢复合管、不锈钢管、钢塑复合管,其中高区以上立管及泵房内明装管道全部采用不锈钢管。
2.增压立管要求安装在管道井内,或在公共通道中明设。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颜色油漆标示其供水分区及水流方向,同时做好防冻保暖措施。管道高处应装排气阀。
3.管道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取样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方可使用。
4.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米,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
5.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检修门尺寸不小于高米×宽,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附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6.安装在管道井内的给水管道,应在给水管道附近设置不小于一支排水管,并每层设置地漏,至底层通入雨水井内,至屋顶与大气相通。管道穿越楼板时安装防水套管,套管设置须高出地面,以免漏水。
7.监控表计根据供水企业要求合理设置,采用电磁流量计(电子水表)、远传智能水表及配套远传抄表系统。结算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外套PVC线槽,一般设置在给水管道井内,如安装在休息平台上,要求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如安装在管道井内,则无需嵌墙安装和表箱。安装场所符合抄表、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水表应有明显标志,远传采集箱应安装于干燥环境中,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
八、电气、自控及仪表
1.泵房电源应双回路供电,有备用电源,配电柜与自动控制柜应分开独立设置,泵房用电应单独计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
2.设备应具备手动、自动和远程控制功能。电气、自控系统同时应配置电源防雷器和信号防雷器,并进行可靠接地。各种电器元件的接地端接入专用接地系统,电气线路须外套金属管道,并将管道外壳进行等电位连接。
3.设备应具有远程监测功能,能实时监测到水泵电机电流、水量、频率、液位、水压、水质等数据状况,并按照供水企业通讯规约、数据格式要求实时传送到供水企业。
4.需配置浊度仪、余氯仪、远传压力表等水质、水压在线检测仪表,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5.具备远程控制功能,能远程对水泵进行启停、控制模式切换、压力调控及分时段控制等。
6.具备泵房液位实时监测预警及联动排水功能,在泵房内管道漏水或爆管时能根据液位情况分级进行现场及远程报警并自动应急响应,实现联动排水及超液位自动停泵停水。
7.具备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8.电气及控制系统应符合安全及电气相关规范,并充分考虑布局合理美观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要求。
九、安防系统
1.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和中控报警功能)。
2.泵站内关键部件应当设置摄像头进行不间断监控并具备远程视频传输的功能。
十、验收
1.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2.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
3.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4.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执行。
5.二次供水设备技术标准参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及《上虞市供水企业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技术标准》。
6.压力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201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泵房避雷接地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8.本规程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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