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
□ 崔 杰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点,学前教育的质量关乎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的和谐幸福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筑牢教育强国之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人民群众“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学前教育法》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将如何破解制约学前教育的瓶颈和难题呢?
一是降低家庭成本,减轻入园负担。针对“入园难”现象,《学前教育法》从居住区与政府两个层面着手进行保障。在居住区层面,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相关布局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五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这一规定将幼儿园的建设变成了住宅建设的必要环节,确立了新建住宅区必须建立幼儿园的原则,解决了幼儿园“有无”的问题。若幼儿园数量不能满足本区域儿童入园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幼儿园能够满足人民需求,方便儿童就近入园。针对“入园贵”现象,《学前教育法》分别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在一般层面上,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这一规定下,普惠性私立幼儿园的收费定价将由政府统一管理,幼儿园收费过高问题有望得到明显改善。在特殊层面上,针对特殊地区,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针对特殊群体,政府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在此基础上,法律鼓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此举将有效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二是重视儿童权益,规范保障措施。针对社会广泛担忧的儿童入园后权益保障问题,《学前教育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多方面保障儿童健康发展。在人格权益方面,明确提出“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长期以来,幼儿因为年纪小,往往被当作接受教育的客体来对待,学前教育中,忽视了幼儿自身的主观意愿,此次立法明确提出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这一规定体现了幼儿的主体性,是教育理念的一次跨越式发展。此外,在信息安全方面,《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及家庭信息给予明确的保护,规定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这一规定有望扭转信息泄露问题和因此带来的区别对待等系列问题;在健康安全方面,《学前教育法》从幼儿园日常管理中的生活制度、户外活动、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方位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卫生健康;在人身安全方面,要求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落实相关理念,《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幼儿园聘任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上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从而确保幼儿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活成长。
三是杜绝幼教小学化,做好“幼小衔接”。幼儿在园期间的学习内容是家长普遍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近些年出现的“幼儿园小学化”现象,违背了教育规律,引发了家长与儿童的不满,对此,《学前教育法》对涉及的三方主体,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幼儿园,要求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幼儿园教授小学内容,杜绝对幼儿进行超龄化的教育和超负荷的脑力开发。在幼儿园之外,校外培训机构也承担了大量幼儿教育与辅导功能,是幼儿教育的重要主体,对此,《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小学化的根源往往不在幼儿园,而在小学。不少家长反映,小学对一些基础知识总是默认孩子已经学过,上课时匆匆带过,倒逼家长在幼儿阶段寻求小学化的学习。针对这一现象,此次立法明确规定,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这一规定是幼儿园避免小学化的逻辑基础,对此,各地方政府与教育部门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对于幼儿园和小学教授的内容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学习内容的连续性、渐进性、合理性,推动幼儿园与小学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为了推动相关规定有效落地,此次立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违法的情形和相关责任,对于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课程的幼儿园,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是明确公益属性,保障教师权益。幼儿园的稳定发展是学前教育健康开展的基础,也是此次立法重点发力的一个方面。在幼儿园建设方面,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社会公益事业,确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政府作为学前教育的主导力量,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这一导向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为了维护幼儿园的公益普惠性,社会资本以后将无法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师资保障方面,兼顾儿童与教师的利益。一是保障儿童权益,明确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幼儿园教师需要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并且通过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方可上任;保育员、医师、护士、保健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均应满足相关的学历、职业资格要求,并经专业培训后才可上岗。二是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收入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应当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地方政府要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合理确定薪酬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在职业发展方面,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的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规则,保障幼儿园教师的长久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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