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丢了
竟然在交警事故科找到了
车到底是怎么去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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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通辽市交通管理支队科左后旗交管大队接到群众胡某报警称:他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大青沟街与巴彦路交叉口处被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撞坏,且肇事者已逃离现场,请求民警出警。接到报警后,事故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事故民警发现报警人胡某驾驶的车辆前保险杠和左侧叶子板均被撞坏。民警立即开展勘验调查工作,根据逃逸车辆特征,通过逐一排查锁定了肇事车辆。但事故民警找到此车车主时,他却气愤地说道:“我也在找我的车,我的车丢啦!”
经过进一步与车辆失主张某了解得知:张某与一女子周某当晚在酒吧相识,女子周某在酒吧喝了20瓶左右的啤酒,凌晨4时许二人一同从酒吧离开。张某驾车载着女子周某,在中途张某下车取东西的空隙,女子周某便驾驶张某的车,头也不回地跑了,张某便立刻向派出所报了案。
在与张某了解情况后,事故民警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称,女子周某被他们找到了。事故民警立即前往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事故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女子周某惭愧地说道:“自己刚成年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周某这一行为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最终责任认定为周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车主胡某正常行驶,无责任。
对于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其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于其醉酒驾驶机动的违法行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视频剪辑:吴 琼
▎文字组稿:吴 琼
▎通 讯 员:刘向荣
▎责任编辑:孟祥婧 李 丽
▎审 核:张 瑞
▎素材来源:通辽市交通管理支队后旗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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