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隋忠伟
12月3日,日照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交通畅达 路惠民生”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日照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管理、路政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六十三条。本次修订增加了规划建设和路政管理有关章节,内容更全面,指导性更强。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办法》要求从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大局出发,在各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管、养主体责任和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办法》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综合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农村公路专项规划,用以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各项工作开展。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加强农村公路路建设计划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安全。
三是坚持科学决策。《办法》要求建立以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为依据的养护决策制度。坚持绿色环保理念,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加强资金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明确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承担日常养护资金的责任,各级财政筹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县道不低于10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5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同时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运行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并强化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监管。
五是强化路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于行政审批许可职责的调整,《办法》对涉路工程审批、大件运输管理、非公路标志等重新作出规定。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据了解,《办法》新增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方面的内容,这可以说是新版《办法》的一大突破。
一是规划编制。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办法》提出,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各级政府财力和农村生态环境等因素,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生产生活需要相适应,与交通运输综合发展规划相衔接。目前,东港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已经区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技术标准。《办法》对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县道、乡道建设一般应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要求。农村公路交通标志以及防护、排水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上述规定是总体原则,具体到每一项目,要具体分析论证,选取适宜的公路技术标准,发挥公路路网综合效应。
三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办法》就农村公路节约用地、生态环保等工作提出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应加强对废旧材料的循环利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例如在工程施工中,使用铣刨机铣刨旧沥青路面,实现废料回收利用,铣刨后用高压水枪冲洗路面,保证粘层施工质量,采用雾炮机湿法施工,减少粉尘污染,推广钢渣沥青路面,降低工程造价等等。
同时,围绕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及使用,《办法》从坚持的原则、资金范围和日常养护标准、保障措施、审计监督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的原则,即:政府为主、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
其次,《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的范围和标准。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在日常养护标准上,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的保障措施。在国家、省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补助基础上,市财政部门按照《日照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安排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县道建设和养护工程投入,建立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程补助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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