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鼓励驻沈高校引导毕业生留沈就业,调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性,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驻沈高等院校。
第三条 奖励依据与金额
对所有驻沈高等院校本年度应届毕业生来沈就业人数与上一年度人数进行对比,对超出部分且在沈缴纳社保人员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高等院校留沈就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2-1);
2.高校毕业生留沈就业汇总名单(附件2-2);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学校所在地区)两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就业招聘会、走访用人企业、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对照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数据进行审核,参评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确定的奖励高校相关材料(附件2-3)转交市人社局,经审核合格后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单位。
第八条 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高校申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的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
第九条 沈阳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就业一次性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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