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度重视引才聚才工作,为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2024年全新出台了《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办法》(苏人保开〔2024〕10号),该办法鼓励各类单位或个人作为引荐主体协助我市用人单位从苏州市域范围以外全职引进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具体分为创业和创新两类:
1.创业类引才是指被引进的人才在苏注册创办企业,并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2.创新类引才是指被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苏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少满6个月。
被引进的人才主要指以下三类:第一类人才:《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类人才。第二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人才。第三类人才: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苏州市企业高端人才。相当层次的人才经认定后可纳入上述范围。以上具体要求见申报系统操作须知。
一、申报主体类别
1.用人单位
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走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2.引荐主体(个人)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科技镇长团成员以及其他对苏州招才引智作出突出贡献的个其中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指《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C类及以上人才。
3.引荐主体(单位)
(境)内外依法注册,具备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及服务能力的各类企事业单在国位、社会组织。
二、奖励设置
1.人才引进前或引进后3年内被认定为第一类人才的,奖励相关主体最高100万元。
2.人才引进后3年内被认定为第二类人才的,奖励相关主体最高30万元。人才落户前通过苏州申请相关人才计划并入选的,以到岗时间参照执行。
3.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第三类人才的,奖励相关主体1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第一、二类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人才身份证件、完税证明(如有社保记录可免提交;人才到岗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文件;人才资格证明。引荐主体申请奖励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前备案,备案时需提供引荐主体资质证明,人才、企业落户载体的证明。
(2)第三类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人才身份证件、完税证明(如有社保记录可免提交);人才到岗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文件;人才入职以后第一年全年薪资证明(个税证明或银行流水)。引荐主体申请奖励时,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与引荐主体签订的相关协议;佣金付款支付凭证;引荐主体资质证明。
(3)市人社局对申报进行审核,各县级市(区)人社局对备案环节予以审核,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对申报单位予以奖励。
四、申报类别
1.已享受过《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办法(试行)》(苏委办发〔2019〕108 号)和《苏州市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办法(试行)》(苏委办发〔2019〕108 号)《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11 号)等同类奖励的人才、单位不重复申请本奖励。
2.创业类引才奖励对象为引荐主体。创新类引才奖励对象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引荐主体。引进同一人才,单个类别的奖励只实施一次,符合多个类别要求的,按就高不重复实施。单个主体同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被引进的人才是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人才称号获得时间和人才落户时间均晚于2021年7月5日(含)的可参加2024年度申报;2025年及以后申报本政策的,人才落户时间应在申报当日日期向前推三年以内(以自然日为单位计算)。被引进人才是第三类人才的应为《关于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24〕7号)实施后被认定的高端人才,具体时间点为2024年5月1日。
信息来源:苏州人社发布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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