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家和万事兴。所谓“家”从来不是一个空荡荡的屋子,而是组成家庭的家人和一家人共同生活的环境,一个人真正的根从来不在于房产、财物,而是家中殷殷期盼的家人。财产权利再重要,也无法与血浓于水的亲情相比较,切勿为了一些钱财而丢失最宝贵的亲情。
此前,江苏的赵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其生前在泰州打工时,和唐某相恋生下女儿,由于未办理结婚手续,孩子属于非婚生女,爷爷奶奶不愿意承认孙女的身份,拒绝与孩子作为共同原告参与交通事故赔偿,于是唐某只好作为1岁女儿的代理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两人女儿有权主张赔偿。经过法官多次沟通与释明,赵某父母最终同意与唐某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对方赔偿73万余元。
那么,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应如何分配呢?
2023年10月,泰州市高港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纠纷案件。死者赵某生前系扬州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员工。2023年5月,赵某因工伤死亡,由该公司对死者赵某的近亲属一次性补偿10万元。此外,经人社部门核准赵某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约80万元,以上死亡赔偿金共计90万元。
死者赵某的母亲已于2001年死亡,赵某的父亲系本案原告赵大某,现年80岁,除每月领取二百多元养老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现由小儿子赡养。赵某生前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被告赵小某,目前仍在上高中。原告赵大某与两被告因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
泰州市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其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分割遗产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其请求主体为死者近亲属,第一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死者赵某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金等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在进行具体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等,具体到本案中不应将各种因素割裂开来考虑。
原告赵大某已80多岁高龄,经历丧子之痛,精神遭受巨大打击,现由小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有基础性疾病,经济来源有限;被告李某与死者赵某夫妻恩爱,现不但要经历中年丧夫之痛,还要面临生活的重重压力,身心俱疲;被告赵小某目前仍在上学,如今父亲的突然离世,对其打击至深。原、被告与赵某均是近亲属关系,各自之间不是具有血缘关系就是恩爱多年的夫妻关系,在本案中均具有需要考虑照顾的因素,结合全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赵大某、李某、赵小某各享有上述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诚然,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少年丧父是人生不幸之事,对于这份不幸,原、被告双方本应共同承受、互相安慰、彼此宽解,但却因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这也不是死者希望看到的结局。
图文来源:零距离、荔枝新闻、秦淮政法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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