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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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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祖鹏 伍涛 邹赫

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到2019年出台《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司法政务建设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特别是在新一轮改革纲要研究出台的关键阶段,人民法院如何在改革实践中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构建和完善满足法院工作现代化要求的司法政务体系,是当前亟须研究的重点课题。

司法政务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司法政务尚无确切的学理性概念,一般认为司法政务是指为服务保障司法权运行而开展的各项行政性工作,是服务保障司法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行政事务和过程的总和。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共同构建起人民法院司法管理工作格局,发挥着统筹协调、参谋协助、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而言,司法政务具有如下特点:

政治性。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深化政治机关建设,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司法政务作为法院司法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实践中,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有力推进,都要依靠司法政务体系来传达落实,这就要求司法政务建设必须突出政治属性,做到绝对忠诚可靠,确保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做到方向正确、用力准确,不跑偏、不走样。

综合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办公室会议上指出,涉及全局的各方面业务、知识都要学、都得懂,努力成为办公室这个“综合专业”上的多面手。司法政务是一种多功能、多层次的综合性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业务范围广、工作内容繁杂,与法院各部门工作都相关联;第二,具有信息综合处理功能,对外负责与所在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对接联系,对内负责上下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间沟通联络,是各类信息中转“枢纽”;第三,司法政务部门是多技能、多知识结构人员的集合,干警专业领域覆盖法学、管理学、秘书学、档案学、财务学、会计学、计算机学等,人员组成综合性较强。

服务性。张军院长指出,建设服务型办公室,就要从内心深处树牢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院党组服好务、为院机关和下级法院服好务、为人民群众服好务。做深做实做优“三服务”,以中枢之责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是司法政务的重要任务,要求司法政务部门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谋划推进司法政务工作,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法院党组服务。同时,司法政务部门要通过认真履职,努力解决干警司法政务需求,为同志们履职尽责创造有利条件,最终提升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整体效能。

程序性。随着人民法院司法管理工作精细化要求的深入推进,司法政务工作体量越来越大、繁杂性越来越强,对质量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文印工作等具有重复性的事务性工作,规范有序的流程能够有效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失误,保障各方面工作井然有序。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政务建设,应当更加重视标准化工作,努力将业务活动内容、业务衔接关系、岗位责任和工作程序等用标准形式固定,通过确定、有序的程序和标准保障法院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加快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


10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综学笃行”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开展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交流研讨活动 供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司法政务标准是人民法院司法管理的基础性规范,是相应需求在政务领域的规律性、具体化反映,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政务标准化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标准化问题,早在2006年就作出重要批示:“加强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标准化工作,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强调:“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标准化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通过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改革、加强标准化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二)司法政务标准化是人民法院落实标准化战略要求的具体举措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指导中国标准化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纲要》就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发展作了全面擘画,明确了国家层面标准化发展目标,强调要实现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司法政务标准化是社会建设领域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落实《纲要》要求具有重要作用。

(三)司法政务标准化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坚实基础

《五五改革纲要》在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部分,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促进政务标准化与信息化应用融合,切实提升司法政务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和要求,释放改革潜能和政务工作效能,为进一步优化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奠定基础。

(四)司法政务标准化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政务现代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法院通过健全司法政务标准化体系,能够不断提高司法政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同质化水平,不断提升司法政务对法院工作的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力保障、智力保障、算力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加快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的理论基础

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需要人民法院结合司法政务工作特点,充分吸收借鉴标准化原理,在守正创新基础上推动司法政务工作实现新发展。

(一)标准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把标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史观认为,人们进行的生产活动,表现为一定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标准则是附着于生产力诸要素的非实体要素。例如,通常认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作为社会意识的科学技术知识本身并不能直接带来社会财富,科学技术要作用于社会存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必须通过实践活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意味着要把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批量化、重复化、规模化、社会化的生产或复制。而标准恰好是对重复性事物和工作作出统一规定,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供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和依据,是连接科学技术和产业化之间的桥梁。科学技术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往往需要先转化为具体的生产标准,具体表现为劳动资料总是凝结着无所不在的标准要求、是标准的物化。因此,标准是比科学技术更直接、更具有实践意义的生产力要素。

(二)将标准化理论适用于司法政务工作具有可行性

司法政务工作,特别是会务办理、档案管理等司法事务性工作具有重复性,可作为标准化的对象。例如,会务、接待等具有相对固定的程式,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具有较为固定的流程等。上述工作具有经常反复、主要内容重复的特点,使得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复盘、提取、归纳已有成功案例的关键流程、标准要求等核心因素,将促进良性发展的关键要素进行抽离并加以固定,形成可供实践检验的标准参数。同时,区别于案件审理多由法院单一庭室负责,司法政务工作有时涉及多个部门共同落实。为实现有序化,人民法院还必须借助标准化理论规范管理各环节的关系,明确和固定各部门职能在空间上的分布和时间上的次序,确保形成对过程秩序的有序管理网络。

(三)推进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化的具体维度

随着司法政务工作专业化、精细化要求的提高,标准化建设由单一领域转向系统化发展是重要趋势。笔者认为,借助于标准化理论“六维方法论模型”,人民法院可从业务、对象、时间、逻辑、性质、条件六个维度探索建立司法政务工作体系。其中,业务维度强调要明确司法政务各子系统或具体环节的操作要求,实现“工作有标准”;对象维度强调要通过恰当划分岗位职责权限明确各自责任,实现“岗位有职责”;时间维度强调要明确各环节的既定流程,实现“办事有程序”;逻辑维度强调要强化组织目标对行为的引领性作用,实现“行动有步骤”;性质维度强调要加大对司法政务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管理,实现“标准有提升”;条件维度强调要提高对司法政务工作的保障力度,为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创造条件。

完善司法政务标准化的实践路径

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可通过健全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完善标准化的业务管理流程、结合岗位特点建立分模块的绩效考核机制等,逐步实现司法政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健全司法政务标准化制度体系

司法政务标准化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性、业务性、程序性、绩效评价等标准:一是建立基础性标准,明确出台、废止工作标准的依据和准则,具体包括标准制发、优化、废止的基本原则、指南和术语、代号、符号、量化单位、评估标准、文件格式等;二是建立业务性标准,通过对司法政务各子领域或具体操作作出规定,明确岗位职责、所需技能、技术和操作标准、负面清单等,有效解决司法政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三是建立程序性标准,通过明确司法政务各环节工作既定流程,细化与上下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间的衔接程序,固定各岗位职责在空间上的分布和时间上的次序,有效解决司法政务“谁来管”和管理步骤的问题;四是建立绩效评价标准,包括满意度测评、效能评估、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监督评价和规范改进等,用以检验司法政务“管理成效”问题,是确保各项标准实现“从制定到贯彻”管理闭环的关键要素。

(二)推动司法政务管理流程可视化

司法政务管理流程可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可视化、业务进程可视化、人员管理可视化等。一是推动司法政务发展目标可视化。笔者认为,组织的使命任务要落到实处,需要有效转化为组织目标。对司法政务而言,当管理者确定发展目标后,需要将工作目标分解转变为各层级分目标,并根据分目标完成情况对下考核。人民法院可结合本院重点工作探索建立司法政务发展目标台账,实现组织目标的有效传导。二是推动业务进程可视化。问题是改进表现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推动业务进程可视化,关键是分时段、分重点推动司法政务各子系统工作清单化,让进程中的潜在问题更易显现,并通过对实践经验的复盘总结,逐步明确各子系统工作的具体步骤,促进组织目标更好实现。三是推动人员管理可视化。司法政务改革发展必须通过法院干警的具体实践来实现,要求管理者关注干警的成长成才,通过建立队伍管理台账,明确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设置和班子建设、组织生活、基础保障、考核评价等内容,让队伍情况、干警需求和存在问题清晰可见,提升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司法政务分模块绩效考核机制

人民法院可结合司法政务性和事务性工作的不同特点,探索完善与之相匹配的考核模式。一是建立与目标台账相衔接的分级考核模式,实现法院党组对司法政务工作绩效的整体考核。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与司法政务发展目标台账相结合的部门和个人目标台账,实现法院、部门和个人目标的无缝衔接,并根据既定目标是否完成、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完成进度情况等进行考核,形成“任务逐级分解、压力逐层传递、责任逐人落实”的工作状态。二是建立司法政务性工作“分岗、定人、定责”考核模式。此种模式以岗位工作量为基础,对岗位难度系数进行调控,能够克服部分司法政务性工作不易量化问题,实现“人、岗、责”的匹配考核。三是建立司法事务性工作“量效相结合”的考核模式。此种模式能够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对具体岗位进行考评,可逐档确定对应工作量的岗位基础分,并根据获得的荣誉称号、在各类评比中的排名、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加减分,实现对岗位的精准考核。

作为衡量事物的重要依据,标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整体协调性。人民法院通过推进司法政务标准化建设,能够推动相关工作要求向专业化、精细化延伸,使系统内部单元和子系统同步协调,实现人民法院各项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助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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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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