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我做律师的“策略”故事』特等奖获得者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宋振江律师
前言
写作是思想交流表达过程,其作品是载体,律师通过交流来工作。律师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实现其个体正义、个案正义,将自己的思想成果传递给裁判者,使裁判者接受,以实现全案的公平公正。“世界有两件事最难:一件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到自己的口袋里,另一件是把自己脑袋里的思想装到别人的脑袋里。”而律师恰恰是在挑战世界难题,把自己脑袋里的东西装到法官脑袋,进行思想交换,思想要通过写作具象化,这就是写作之于律师的特殊意义。
一
写作是思维训练过程
对律师而言,写作虽然看似是手的活动,但实际上传递的是脑的活动。对方受之于目、传递到脑。自脑而始,以脑而终。手与眼的活动,即律师的写作过程和对方的阅读过程,只是一个传送带而已。脑之于脑、始于脑、终于脑,这是一种认识活动和思维活动,这种活动是有规律的,称之为逻辑。写作的过程就是一个将思维逻辑推演进行精细化的过程。有些人虽然脑中有很多想法,但是落在纸上却发现写不出来,就是因为脑中所想的东西太过泛泛;而有些人思、言、写三者俱佳,就是因为其思维经过了大量的逻辑训练,而思维逻辑训练最好的方法就是写作。
写作的过程就是把看不见的思维过程具象化,就像螺丝拧到螺母里一样,丝丝入扣,不入扣就划丝,一划丝这个螺丝就废掉了。这个 过程是一个不断思考的过程,笔尖跟着思维往下写,逻辑也就能随之到位。 而逻辑是思想的流淌,体现出逻辑的推演过程。 写作的过程体现了感性和理性的辩证关系: 感性是理性的基础,理性是感性的升华,没有纯粹的理性,也没有纯粹的感性。
写作的过程是通过理性逻辑推演,将感性不断具象化。在此过程中,通过手写出来的文字,通过眼睛作为媒介又返回大脑,由具象到抽象,由抽象到具象,是一个反复的逻辑推演、验证、推敲的过程,思维也会随之得到训练,不断强化逻辑推演模式。就像是辩论赛,看起来训练的是嘴皮子,实际上训练的是脑瓜子。写作看起来像是手头的工作,实际上是经过再三推敲形成的,通过反复咏读,来思考上下句是否能够衔接,体现出感性到理性再到感性的过程。
写作的过程也是实践。从认识上说也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讲的便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要想言谈文字的逻辑性强,就要经过反复训练,使其思维逻辑和语言表达达到完美的有机统一。就像是要通过回音才知道声音是否好听、通过镜子才知道长得是否好看,才能凭借具象的介质进行查漏补缺。是否文思泉涌尚且不论,关键是能否出口成章,此“章”即为逻辑架构。因此,写作是个思维训练过程。
二
追求“真、善、美”的境界
想要让文字能够余音袅袅、不绝如缕,就要让写作的技巧达到艺术的境界,使文章兼具“真、善、美”的特质。
首先,要达到“真”,即客观真实。文章的内容具有证据支撑,还原事实真相。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就是辩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就很难分清主客观。尽管涉及哲学的相关问题,但在分析证据时能够解决律师的基本问题。因此,律师的实务写作与哲学具有相通之处。
其次,要达到“善”,即公平正义。律师追求公平正义,文章才能具有浩然正气、体现社会公道,那么在实务中就会存在辩证的矛盾关系。虽然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但是在法律文书中要站在道义的制高点上,展现格局的同时,能使裁判者更易接受其观点。
最后,要达到“美”,即艺术风范。文章要达到一种艺术境界,并用艺术的形式呈现出来。律师写的法律文书也是一种文学形式,要想达到出神入化、炉火纯青的境界,需要具备文学性,体现律师的文学功底。而文学功底的打造离不开优秀文学作品的熏陶,它们都是前人在表达时经过反复的打磨、推敲出来的,不但反映了文学的表达形式,还反映了他们的思维逻辑。被这些文学作品滋养过后,才能下笔如有神。
三
律师的文学修养问题
文章想要具有艺术性,还需要从古人的文章中汲取精华,需博采众家之长,精通各种艺术形式和前人的优秀文化成果。因为文学作品历经千年经久不衰,这种美是经过验证的,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固定的审美标准,所以说学习文学作品实际上是在学习审美标准,能够提升文章的层次和美感,更容易让人共情并产生共鸣。
在法庭上,矛盾的双方之所以能坐在一起辩论,是因为有共同的思维规律、共同的审美标准以及共同地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在学校学的是法律、法条、法理,但是执业的时候就会发现,除此之外还要学习写作和表达。而想要拥有出色的写作能力,离不开文学、史学、哲学的学习,这都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律师所写的文书也是文学的一支,许多判词至今仍流传于世,已然成为了文学作品,将天理、国法、人情全都汇集在一起。
四
律师写作的特点
第一,专业性与普及性的辩证统一。律师可分为不同类型,论理论水平、法律功底,学院派较为深厚;但在人际关系与交往方面,江湖派则更加游刃有余。就律师的写作而言,并不是撰写学术论文,其并非是象牙塔之物,而是属于普及型、面向社会范围的成果,单论呈现给法官层面而言,也会因法官的个体差异性而展现出风格多样的文风。
无论归属于学院派还是江湖派,写作要从便于人们接受这一角度出发,文风还是要大众化,不要小众化,文风应该是普及型,写作内容除具有逻辑性、专业性之外,在语言方面应尽可能地接地气,以便让人们接受、理解。经“稀释”后,读者在阅读文章、接收观点时才不会如同砖头般生硬,进而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如同海绵吸水一般,使文章能够更加容易地被人理解与接受。这不是放水,而是稀释。
把握好专业性和普及性之间的平衡,在不同语境、场合下对于同一观点的表达并不相同,有些情形下专业性应该加强,但有些情况下则更注重普及性,让读者有一种“娓娓道来”的感觉。
律师写作也应带有灵活性。文书也有不同的风格,有些风格专业性较强,有些风格普及性较强,应立足于实践,针对不同受众、不同语境而有所变化,如将辩护词按照学术论文的模板来写作,则有失偏颇。辩护词有时不仅需要法官看懂,也需要能让当事人看懂。律师写作如同书法,需要行书、楷书、草书的变化应用,在哪个场合可能更适合楷书,哪个场合更适合古色古香的隶书。比如馆阁体,既体现了对于皇帝的这个恭敬和敬畏,又便于阅读。因此,律师写作要带有灵活性,文随境转。
第二,客观性与中立性的辩证统一。基于法律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认定与分析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法律的本质是公平正义,这也恰好对应上文所讲写作要达到“真”与“善”的境界。律师虽代表当事人诉求,但只有越接近于中立观点、客观立场,所提诉求才更容易被认可。虽然律师并非是基于法官、裁判的角度进行写作,但文章应避免带有“火药味”,应尽量减少攻击性,否则极其容易引起读者的反感,正所谓“过犹不及”。律师应尽量立于中间立场阐述有利于自身的观点,因为人们对于一个事物的印象会影响对其的态度。有时人们不接受一项观点,或许不是因其观点错误,而是因其表达方式令人反感。
所以,律师应有素质,有雅量,律师这一行业也带有较大的包容性。这是矛盾的同一性要求,强调相互包容,而非水火不容,否则会导致矛盾双方的破裂。其表达方式也应客观中立,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也要肯定对方观点中的合理因素。律师的工作带有对抗性特征,批判性思维不可避免,但应注意最终的同一性。
五
只有到水里才能学会游泳
文章写作前,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构思——打腹稿——列提纲——谋篇布局。律师写作不仅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还要将成稿打磨的漂亮,因此初稿完成之后要对其进行粗加工、细加工与精加工,检查其论证逻辑、主要观点是否存在问题,并对文字进行润色。
首先,在标题方面要注意大标题、小标题、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的应用,突出文章层次感。其次在不影响文章客观中立性的基础上进行润色点缀,使文章带有文学色彩。然后,要反复阅读文章来修改打磨,在阅读过程当中就会发现语句和逻辑问题,可大胆对一些语句进行删减,以确保文章核心思想的突出,此过程可谓如切如磋,如磋如磨。
律师与写作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是实践问题不是理论问题。人在岸上学不会游泳,只有跳到水里才能学会游泳。同理,只有动起笔,开动脑筋,在实践中打磨文字才能逐步提升个人写作能力。
律师介绍
/宋振江律师/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我做律师的“策略”故事』主题征文
特等奖获得者
河北浩博品牌创始人,著有《律师哲思录》。担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河北省律协律师行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邯郸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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