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8旬老人意外身亡,因一生未婚未育,身边无人,其远房侄子为其办理了后事。办完老人后事不久,老人侄子得知当地残联曾为老人购买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意外保险,随后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保险公司以无继承资格为由拒绝理赔,老人侄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8旬老人姓徐,年轻时,在当地福利企业工作,生活还算过得去,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加上身体的残疾,后来无法工作,安身都成了问题。村里在了解了徐老的情况后,为其办理了低保和残疾人补助,还出钱为其购置了一些家具家电,来改善老人的生活。
但是仅凭这些对于徐老来说,还远远不够。随后其远房侄子严某得知徐老的情况后,就主动担负起照顾徐老日常生活起居的责任。据悉严某家境也不富裕,家中的儿子也有些残疾,年迈的母亲也需要照顾,自己也曾因工伤断了两根手指,可即便这样,严某还是事无巨细、尽力照顾着徐老这位远房叔叔。
而这一照顾就是十年,10年如一日地坚持,也让他赢得了当地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肯定。
近年来,徐老身体每况愈下,只能靠乘坐轮椅出行。2020年10月底的一天,徐老因为轮椅失控,翻入家门口的河中,溺亡。在查明原因后,严某便为老人操办了后事,自行承担了1.8万元丧葬开销。
办完丧事不久,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严某,早在2020年3月,当地残联曾为老人购买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意外保险,因保险尚在有效期,徐老也是意外身亡,于是告知严某让其去领取赔偿金。为此,村里还特地为严某开了个其与徐老存在“叔侄关系”的证明!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其与徐老不存在继承关系为由,拒赔了。事后村委会以村集体的名义出面,在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可仍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严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
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取得,而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程序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遗嘱、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遗产如果没有遗嘱、遗嘱,也,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应当注意的是,法定继承还有个“代为继承”这个特殊情况,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代位继承只限于直系亲属之间,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实施后,代位继承不仅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还规定了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拿本案来说,如果严某是徐老的亲侄子,徐老又没有遗嘱、遗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严某依法是可以代为继承徐老的遗产的。但是可惜的是严某并不是徐老的亲侄子,而是远房侄子,而在徐老又没有遗嘱、遗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徐老的遗产依法应当归村委会所有。
这也是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所在。
那这是不是说严某就不能继承徐老的遗产了?
其实不然,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还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换句话说虽然严某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徐老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酌情分得徐老的遗产。
最后,令人感动的是,在案件审理中,村委会不仅为严某出具了证明,还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自愿放弃了所有权益,同意5万元保险金具有严某继承。而法院最终尊重村委会的意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严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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