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矛盾与冲突,我们应秉持冷静、理性的态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非采取辱骂、攻击等极端手段。
近日,徐州睢宁的刘某、刘某某在拥有168名成员的微信群内,因私人纠纷上演了一场长达十几分钟的语言暴力,言辞粗俗,情绪失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此迅速作出反应,依法对两人处以200元罚款。这起看似寻常的处罚事件,实则触动了网络空间中个体行为规范与自由表达的敏感神经,对网络文明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和深刻启示。(12月4日现代快报)
该事件重申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铁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而刘某、刘某某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法律条文的公然挑战。在数字化时代,微信群等社交媒体平台虽为人们提供了情感交流与意见表达的便捷渠道,但绝不应成为宣泄情绪的无约束区。公安机关的处罚,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网络暴力的零容忍态度,更是对网络空间中个体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约束的明确警示。
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仅是个人素养的体现,更是构建网络文明的基石。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每个人都应成为文明的传播者和守护者。面对矛盾与冲突,我们应秉持冷静、理性的态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非采取辱骂、攻击等极端手段。这不仅是对他人尊严的尊重,更是对自身形象的维护。只有每个网民都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网络空间才能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正能量源泉。
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社交媒体平台监管和引导用户行为的责任尤为重大。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行为监管机制,加强对不当言论和行为的监测与处置,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文明理念,引导用户文明上网、理性表达。通过技术手段与人文关怀的双重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生态环境。这不仅是对用户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网络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广大网民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网络监管体系,为网络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与监管,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社会组织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网络文明理念的普及与实践,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广大网民则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成为网络文明的践行者和传播者,共同推动网络空间繁荣发展。
总之,微信群对骂被罚的事件,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直接纠偏,更是对网络文明建设的深刻启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网络空间,每一个人都应成为推动力量而不是绊脚石。
作者 关育兵
责任编辑 陈思帆 陈洁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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