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2月5日,在成都某租车公司因租车“被贷款”的当事人范先生告诉记者,最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就他的起诉作出判决,判决四川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60%的责任,支付他38388.17元的款项。
范先生说,虽然现在判决已经下来了,但还面临一个难题,“快捷公司根本就找不到人了,他们的门店还有工作人员都没了,我找谁来要回这笔钱呢?”范先生希望申请求助,找到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令快捷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对范先生主张的63980.28元,由快捷公司承担38388.17元。
在范先生提供的一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2018年7月10日,先锋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快捷公司作为主承租人、范先生作为次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主/次承租人之一或共同取得车辆所有权,出租人应共同承租人要求向其购买租赁车辆,并回租给共同承租人占有使用;共同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租赁期满,共同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即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每期租金2883.09元。
因快捷公司、范先生自2020年1月起,未再支付租金,先锋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快捷公司、范先生支付全部未付剩余租金等费用,并由案外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2月19日,武侯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川0107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判令快捷公司、范先生向先锋租赁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和留购款54898.71元、违约金5489.87元、律师费1400元;王某对快捷公司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先锋租赁公司向武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武侯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扣划范先生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3980.28元(其中案款63133.28元、申请执行费847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范先生说,由于他、快捷公司与租车公司签订的是“以租代购”协议,因为逾期还款,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车公司和实际用车人起诉,现在租车公司在成都两家办事处早已人去楼空,虽然企业经营状态显示为存续,但相关负责人已找不到。范先生面临车子没了,还需要到处借钱去还这部分租金。
他向法院起诉后,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398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38.2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令快捷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对范先生主张的63980.28元,由快捷公司承担38388.17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2021)川0107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快捷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承租人、范先生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负有共同向先锋租赁公司偿还剩余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先生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对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其有权向快捷公司追偿。关于责任的具体比例分担,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快捷公司和范先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身份、各自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法院判令快捷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对范先生主张的63980.28元,由快捷公司承担38388.17元。范先生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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