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审核认定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三)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乘用车不超过一辆,且现值在70000元以内;拥有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等现值应在10000元以下,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五)其他刚性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二)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困难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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