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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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借用他人账户收取贷款的情形。
如果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收取贷款的,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出借银行账户应区别于代收款项,债权人向债务人所指定的他人账户提供款项,若该他人未从中获利、与案件事实不存在利害关系等,一般可认定该账户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事后债权人主张出借账户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借款人,出借人并非借款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果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未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且债权人在出借时也明确知晓借款的对象仅为实际借款人,那么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出借人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出借账户人就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一、出借账户获利
若出借人通过出借银行账户获取了经济利益,如收取手续费、利息差价等,那么在借款无法偿还时,法院可能会认定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为其获利行为表明其参与到了借款的经济利益链条中,应当对借款的偿还承担相应风险。
二、导致债权人产生错误认识
当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使得债权人误以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借出款项时,出借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例如,出借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其出借公司账户给他人收取借款,债权人基于对该公司及出借人身份的信任而借出款项,此时出借人可能需对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账户出借人与借用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出借人账户人与借用亲属关系、合伙关系等,且出借人对借用人的借款行为及还款能力有一定了解或应当了解,在借用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法民申578号案例中即有这种情形:被告刘某将其名下银行卡交由其母亲郭某持有使用,郭某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且刘某系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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