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存在隐瞒应当上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 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到期未缴纳残保金是否会有罚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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