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深入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保障玉林城区安全用气环境,在玉州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的指导下,玉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违法储存燃气及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的行为长抓不懈,努力为群众构建燃气安全防护网络。
经过多日的摸排,12月4日,城管大队在玉州区名山街道查获一处燃气“黑窝点”,该窝点为今年以来城区内发现的最大“黑气”“黑瓶”窝点。经现场清点,共查扣“黑瓶”69瓶,执法人员现场将查扣的“黑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转运到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储存并依法依规处理。
据统计,自九月份以来,城管大队共取缔燃气“黑窝点”9处,开具扣押法律文书9份,扣押“黑瓶”357瓶,有效消除了燃气安全隐患。
下一步,城管大队将继续加大对燃气领域安全监管力度和宣传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坚决打击违法储存燃气及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等行为,切实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一、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和个人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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