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江女士点了几杯饮料,骑手排队买饮料4小时配送费才27元,随后向江女士索要100元的小费,江女士拒绝多给小费,不料事后收到骑手发来的辱骂威胁。
江女士那天想要喝饮料,于是就点了几杯知名的饮料,配送费为27元。由于这家店远在7.3公里之外,而且由于生意火爆还要排队才能买到,江女士想着估计不会很快被接单。
江女士也考虑过,如果迟迟没有骑手接的话,她也会考虑增加一点小费,然而出乎她意料的是,才过了三分钟,就有骑手接了。江女士很高兴,想着很快就能喝到美味的饮料了。不料过了几分钟,她就接到了骑手的电话,在电话里,骑手想要她取消。骑手表示他接的时候没有看清楚,江女士的这个单距离远不说,还要排很长的队伍才能买到饮料,配送费还这么低,这对他来说太不划算了。
江女士却拒绝取消,她认为骑手既然接了,就应当按照约定完成,至于钱太少,骑手就当是花钱买个教训,下次不要接这种就好了。江女士是这么想的,但是骑手不这么想呀,要跑这么远的地方还要去排队买饮料,这真的让他难以接受。于是骑手又表示,只要江女士给他100元的小费,那他愿意帮她排队买饮料。对于骑手索要小费的行为,江女士非常反感,她直接投诉了,并想要更换骑手。但是这么不划算的单,很明显是没有骑手愿意接的,因此还是到了原来骑手那里。
四个小时以后,骑手将饮料送到了。取货的时候,为了避免见面尴尬,江女士让同事帮她去拿。同事去了以后,打电话给江女士称,骑手又向她索要50元的小费。江女士觉得骑手真的太过分了,自己都已经投诉了,现在货都已经送到了,骑手居然还要索要小费,江女士一气之下,选择了拒绝收货。江女士不收货,也就意味着这笔钱得由骑手来承担。这一举动彻底惹恼了骑手,他发送了多条短信辱骂江女士。对于江女士和骑手的矛盾,有人说江女士有点过分了,明知道自己的单对于骑手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却还不愿意取消,明显就是想要占一个便宜。
还有人说,这个骑手太过分了,既然接了,就应当要好好完成,就算不划算也只能认了。该名骑手多次索要小费不成还辱骂顾客,确实不应该。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该如何来看待这场骑手和顾客之间的纠纷?一、骑手接到不理想的单可以如何处理呢?1、在骑手接了顾客的单以后,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双方都应当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骑手在接了江女士的单以后,尽管可能赚不到多少钱,但是根据民法典中的合同条款,骑手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完成订单。2、江女士要买的饮料店距离有7.3公里远,到店以后还需要骑手排队等待,从这个角度来讲,27元的配送费确实划不来。基于这些原因,骑手这才联系江女士,想要跟她商量,看她能不能取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江女士同意骑手的要求将单取消,那么双方的服务合同就解除,该骑手也就不需要再去完成这份单。
3、如果骑手和顾客协商不一致,顾客不同意取消,那么根据民法典中的合同条款,骑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完成配送。具体到本案中,尽管江女士要买的店很远还需要排队,但是江女士不同意取消,双方的服务合同依然存在,那么骑手应当按照合约给江女士送饮料。二、该名骑手两次要求江女士给小费的行为是否合法?骑手作为服务者,也应当尊重顾客的权益,不能随意加价或者索要配送费以外的费用。《价格法》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的骑手由于觉得配送费太少,因此两次向江女士索要配送费以外的小费,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以上法规。三、江女士收到的骑手发送的侮辱信息,此事应当如何处理?1、江女士拒绝付小费以后,她本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不料事后收到骑手发来的多条侮辱和恐吓短信,并且骑手还曾经试图添加她的个人联系方式。而骑手则表示,这些信息并不是他发的。那么如果经查证,这些信息真的都是骑手发的,那么骑手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骑手真的因为发泄内心的愤怒,而向江女士发送这么多信息,已经严重干扰到了江女士的生活,根据以上法规,骑手将被处五日以下的拘留以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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