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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仅在发现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予以支持,不能轻易仅以财产分配结果上的不均衡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准予撤销。对于协议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从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仍会遵循上述一般规则,即判断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这一事实是否进一步足以认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子女是否亲生这一事实能否显著影响财产分割利益格局以致足以认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系重大误解之结果。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夫妻离婚后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受该一般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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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母和我母亲在10年前签订过一份协议,约定我祖母有权一直居住在我母亲购买的房屋内。想问,我祖母现在能否以双方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约定其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确认其拥有居住权并要求我母亲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解答:《民法典》首次确认了居住权的物权性质,其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法院对该种协议的效力通常会予以认可,但协议所约定的居住权利并非协议签订后才施行的《民法典》所规定的具备物权属性的居住权。故,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不会支持要求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请,但当事人对房屋依有效民事合同所享之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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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抵押权人在房屋查封后有权以房屋租金优先受偿。但,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故该条的适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另外,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抵押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抵押权并不当然及于不动产租金。这时,抵押权人就租金收取负有向不动产承租人的通知义务。抵押权人怠于通知而承租人继续向抵押人支付租金的,仍然产生相应的清偿效果。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该清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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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和奶奶立了一份共同遗嘱,想问,这种共同遗嘱的效力通常如何认定?
解答: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共同遗嘱,对此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司法实践中,如果共同遗嘱存在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内容,则对于该相互牵制和制约的部分,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另一方不得单独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共同遗嘱并不存在相互牵制和制约,而仅仅具有意思表示的相互性和一致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得单独变更或者撤销其意思表示。同时,认定遗嘱内容是否存在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应当综合考虑共同遗嘱签订的时间、背景、财产来源及归属、共同遗嘱人一贯的意志等,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平衡自然人的遗嘱自由与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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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被执行人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会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四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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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劳动者调整至非涉密岗位后离职,仍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不再涉密为由,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解答:竞业限制涉及两项权利,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竞业限制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客观上会造成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收入减少,故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作为受益一方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的收入损失。竞业限制主要应视为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除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外,应当以书面通知等足以使劳动者明确知悉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解除的方式,方可实现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说明对劳动者没有竞业限制要求,致使劳动者基于对竞业限制协议的遵从与信赖,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不重新就业的方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对此,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钱家浩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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