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给大家介绍一下
北京年假、婚假
和生育假、育儿假、陪产假政策!
年休假
可以休多久?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 年假能否跨年休?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休。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能攒三个年度或更多年度的年假一起休。
② 未休的年假,有补偿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为日工资的三倍,其中包含了正常工资收入。
③ 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④ 享受寒暑假,还有年休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⑤ 只有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满12个月,才能休年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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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⑥ 单位不给年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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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1)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2)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婚假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假期七日。所以北京市婚假时长共计10天。
生育假 / 育儿假 / 陪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素材来源于:北京人社,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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