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了对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3名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成龙建设以其广州分公司、温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等三家分公司为主要造假实体,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项目、伪造合同等虚构轨道交通板块和建设板块相关购销业务,同时在公司财务部账套上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财务账套即信息披露的对应账套,实施财务造假。成龙建设将信息披露对应的账套、相关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四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8,032,800,967.17元、累计虚增利润3,080,871,377.64元。
此外,成龙建设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在“17成龙01”“17成龙03”“18成龙01”和“19成龙01”存续期内,成龙建设未在2020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未在2021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成龙建设破产清算时,成龙建设仍未披露上述报告。
成龙建设公司被处以115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美产被处以145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时任董事长方汝腾被处以42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项超锦被处以40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成龙建设、刘美产、项超锦三方分别提出申辩。
其中,刘美产的申辩意见中提出,关于成龙建设财务造假,导致披露的相关募集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第一,2019年3月19日之前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
第二,即使未过时效,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虚假记载一事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2005《证券法》第193条处罚。处罚明显过重,刘美产作为控股股东又被处罚了一次,也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第三,刘美产不懂发债、没有指使。财务造假事项由项超锦指使,与刘美产无关。
另外,关于成龙建设未按期披露有关报告的行为,申辩意见称刘美产从未指使他人不按期披露,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刘美产指使他人不按期披露。
此外,申辩意见中还提到,刘美产因刑事案件被拘留,应当按先刑后行原则,本案应暂停程序,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再恢复。
综上,刘美产认为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项超锦则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按照旧法处罚。
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刘美产、项超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成龙建设集团官网介绍, 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系成龙集团的母公司,前身为义乌市建筑设计院下属的义乌市成龙建筑公司,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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