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爬上公司楼顶偷窥并偷拍女性仅着内裤、洗澡照片被辞退,却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回顾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一员工多次向部门主管反映,有人在楼顶偷拍女生宿舍,单位主管让员工到楼顶去巡查。
2018年10月23日晚上21:40左右,小张在楼顶偷拍公司女员工宿舍洗澡,被六名员工当场抓住并报警,当时小张的裤子已脱掉。在民警的监督要求下,将该员工手机打开,手机内有很多偷拍的照片及视频证据,其中有女子在宿舍内仅穿内裤的照片。随后小张被派出所带走。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于2018年10月30日与小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认为,自己只是在公司楼顶拍宿舍照片,并不是偷拍女生洗澡,即被认定“有伤风化”。即使有过错行为,被上诉人亦应以教育为原则,作出相应合情、合理、合规的处罚。
于是,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0元,但仲裁请求被驳回。
小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法院审理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知道不能在女子仅着内裤时在窗外窥视,更不能以照片等形式对女子衣着不全的形象进行留存。
小张偷窥异性并拍照留存的情节,侵犯他人隐私,违反公司对于员工行为操守的基本要求,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小张存在偷窥并偷拍异性的不当行为,该行为与员工基本职业道德不符,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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