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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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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法院宣判雅安首例拒执案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
宝兴法院宣判雅安首例拒执案
12月6日,宝兴法院对一起拒执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志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来,雅安法院首例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决的拒执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因民间借贷纠纷何某志被宝兴法院判决偿还卫某华借款6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何某志未按判决履行,卫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志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如实申报财产。
2024年6月,何某志与卫某林达成于执行和解协议,后何某志仍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法院经调查发现,何某志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先后收到雅安市经开区雅安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结算的劳务费共计约120万元后,将该资金转入其女友罗某名下,同时还以罗某的工资名义接收其在该项目的盈利约4万元。
何某志将上述资金中的101800元用于支付罗某购房的首付款,并帮助缴纳房屋买卖契税6777元和购房后装修费用约2万元,以及为罗某购买约1万元的贵重首饰。
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10月14日何某志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宝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志明知自己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仍在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何某志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在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款项,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判决何某志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雅安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从严惩治拒执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保证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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