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晚上,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村民黄权森独自驾驶小轿车从养殖场返家途经官渡镇郊一涵洞时,因涵洞西侧路肩缺失,且没有任何防护设置和警示标志,导致其驾车坠落海沟溺水死亡。事发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804民初1628号判决,认定死者黄权森对事故承担90%责任,官渡镇人民政府仅承担10%责任。
受害人家属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失公正,也缺少温度。
路肩缺失不设防护不警示夜归群众驾车坠落海沟溺亡
黄权森生于1968年7月,出事时未满55岁。黄权森生前在官渡镇郊一养殖场打工谋生活。他妻子和两个孩子均在外地打工,家里还有90多岁高龄的老母亲。
去年4月18日晚上9时,黄权森驾驶小轿车离开养殖场,准备回家陪伴母亲。当晚9时05分左右,黄权森独自驾车慢速行驶途经官渡镇屠宰场东南面一涵洞路段时,因涵洞西侧路肩缺失加上杂草覆盖,他驾车自路肩缺失处坠落海沟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事发时黄权森驾车行驶速度正常(每小时约15公里),没有酒驾,身体状态也正常。
事发现场刚好在道路大幅度转弯处,道路下面建有一个直径超过一米的涵洞,涵洞东西两侧均是海沟。事发时恰逢涨潮,海沟水深近4米。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发现,事发路段路面宽度原本4米左右,但涵洞上方和前后一段因两侧路肩坍塌缺失路面宽度已不足3米。路肩早已缺失被杂草覆盖,但现场却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
涉案道路原是土路,坡头区官渡镇人民政府2020年10月完成对该路段进行硬底化建设并对其进行管理。黄权森的家属经过调查获知,官渡镇人民政府2020年修建涉案路段时,明知道路临海却没有按照相关图纸要求修建道路护坡。正是由于没有修建道路护坡,才导致涵洞上方和前后一段路面路肩坍塌缺失,由此埋下安全隐患,最终导致黄权森驾车坠海溺亡悲剧的发生。
一审判决不公期待二审作出公正判决告慰逝者
官渡镇人民政府当年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修建涉案路段护坡,在路肩坍塌缺失后又没有及时修复。路肩缺失出现安全隐患后,更没有在现场设置任何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这不仅仅是失职,更是对群众生命安全的漠视。对于黄权森驾车坠海溺亡这一事故,官渡镇人民政府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黄权森驾车坠海溺亡悲剧发生后,官渡镇人民政府未曾派人上门看望过受害人家属,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更谈不上主动担责赔偿了。2024年6月,黄权森家属被迫向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他们希望通过法律给死者讨回一个公道,也给自己一个安慰。但一审判决却让他们感到深深的失望。
2024年9月5日,在查明官渡镇人民政府在涉案路段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804民初1628号判决,以黄权森为当地居民应当知晓路况为由判定其对事故承担90%责任,官渡镇人民政府仅需承担10%责任。
受害人家属认为一审法院既没有查清官渡镇人民政府未按图纸要求修建涉案路段护坡的事实,对涉案路段涵洞和涉案路段路肩坍塌缺失埋下隐患也只字不提;把深达4米的海沟轻描淡写为“水沟”降低危险性,把涉案路段路面宽度不足3米认定为宽度4米,变相否认、隐瞒路肩缺失事实;一审法院更是本末倒置政府消除危险、隐患的责任和群众知晓、规避危险的义务,把事故主要责任归咎受害人“应当知晓、预见路况潜在危险而不正确规避危险”,严重不公。
受害人家属不服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询问”,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黄权森不幸离世后,他妻子和一对儿女为了生活带着悲痛离开家乡继续踏上打工之路,93岁高龄的老母亲至今仍未从悲痛中走出来。试想一下,涉案路段路肩坍塌缺失后,如果官渡镇人民政府及时修复消除隐患的话;退一步讲即使未及时修复但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的话,也许黄权森93岁的老母亲就不会失去儿子,其妻子和孩子也许不会失去丈夫和父亲。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黄权森的家属希望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4)粤08民终4564号一案作出的判决,既让受害人家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平正义,也让受害人家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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